為爭取單程證審批權的盲毛啓蒙

標少

20131213

 

多謝匿名朋友在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後------答客問一文留下下面一則留言,增長了我的知識,正好讓我再次説明爭取香港對單程證人士的審批權問題。

匿名2013年12月23 上午2:37

http://www.immd.gov.hk/tc/services/hk-visas/dependents/guidebook.html

港人的非內地配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可以在六個星期後拿到非永久居民的身份在香港居住:

1
、申
2
、申
3
、保

第三條所谓的基本生活水平和適當住所的要求很寬鬆,一般只要保證人有工作即可。大部分內地配偶的保證人都滿足這個要求。不同的是,上面的這個政策只是針對港人的非內地配偶;如果是內地配偶的話,就算有相同的條件,也要等上若干年而不是六個星期才能來港居住。

 

山中也寫了一篇論盲毛來替提倡收回單程證審批權的人掃盲,我重覆山中的講法,而用實例來説明。上面匿名留言,引用了香港入境受養人(dependents) 來港居留入境指南所訂的標準,受養人包括配偶,我就用內地配偶來舉例。該指南不適用於內地配偶,入境處也沒有訂立適用於內地配偶申請來港的指南。

如果香港收回單程證的審批權,之前又沒有訂出內地配偶來港的申請條件,因為一向是由大陸有關部門審批(《基本法》第22條),自然就要訂立一份相關申請的指南,現成的有一份不適用於內地配偶的申請入境條件,請問對內地配偶入境申請條件怎樣訂?訂得比非內地嚴苛的話,一定會被法院裁定違憲,違反《基本法》第25條,如果和現有非內地配偶的標凖一樣,那麽6星期內全部都有資格來。不如重訂,不論內地或非內地的配偶一律都要等較長時間,到時非內地配偶又指做法違憲,因為異於及差過九七《基本法》生效的時候。同時,內地配偶也會用別的理據指這做法違憲,因為他們有合理期望港府取回單程證審批權之後會以現存的條件作審批標凖。我想問要求收回這權力的人怎様處理這問題?

一種盲毛就是從閱讀報章知悉終審法院的判決,然後拿出《基本法》出來看,儼然是憲法專家大做文章。

我批評這些盲毛,出於他們旨在限制或減少大陸新移民到港,以為關鍵在單程證的審批權,以為一旦香港奪得這權力,一切問題迎刃而解,殊不知會弄巧反,故此我舉這假設可能出現的情況來説明,希望他們看得明白,繼而有能力駁倒我的講法,否則再叫這種口號,等同吃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