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顏禍水
標少
2013年12月24日


法庭:闖香閨傷沈星 李軍獲撤控

內地「亞之杰集團」董事長李軍,於清晨造訪舊愛鳳凰衛視女主播沈星香閨,但敲門一小時仍被拒諸門外,遂手持伸縮警棍爬上露台,打破玻璃硬闖入屋,並因懷疑在屋內過夜男子是沈的新歡,呷醋之下將沈推跌落地。李事後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毀壞共三罪,沈最初不願出庭作證,但及後改變初衷,案件原定昨在九龍城法院開審,惟控方未能將證人傳票派送給沈,最終決定撤控,法庭遂判李自簽三千元守行為兩年。法律界人士指本案控罪嚴重,不宜用守行為方式處理,質疑控方是否已盡力派票給事主。


被告李軍(四十二歲),離庭時不發一言便坐車離開。案情指,沈星於八月廿二日清晨五時許在其九龍塘翡翠閣的住所睡覺時,聽見有人敲門達一小時,沈相信是李想見她,但沈不願見李,故未有理會。李其後爬上七人車車頂,攀上沈星住所的露台,大廈保安見狀報警。李打破露台門的玻璃進入沈的住所,沈聽見玻璃碎裂聲後,往客廳察看,李表示很掛念沈。當李看見沈在屋內有一名男友人留宿後,即怒斥沈「有其他男人」,要沈交還李曾送贈的禮物,又手持伸縮警棍衝向沈,將沈推跌在地上。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1224/photo/1224-00176-082p2g3.jpg
案情透露,李軍闖入沈星的單位時,有一名男子在單位內過夜。(資料圖片)


警員抵達現場後,李仍未平復情緒,不停重複說:「她騙我!」警員隨後拘捕李,李在警誡下說相信自己有權進入女友單位,屋內亦放了李的財物,李又指手中的警棍屬其司機所有。沈事後被送院治理,其右手拇指、右臂、左手肘及雙膝均有觸痛或瘀腫。
被質疑判決馬虎

律師黃國桐直指本案控罪嚴重,李在候審期間的保釋金達一百二十萬元,質疑「就算當佢(沈)離開香港,唔通佢永遠唔使返嚟返工?」黃認為控方應再等候女事主現身派票,因本案在四個月前發生,至今也不算拖太久,不宜用守行為方式草草結案。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沈未收到傳票,沈無法律責任要出庭,但若任何證人收到傳票後不出庭,法庭可向其頒發拘捕令。
案件編號:KCCC 3269/2013

(24/12/2013東方日報)


這件案真的算雷聲大,雨點小,不過這種處理方法,也是錢的影響力。被告一開始就指責女事主騙他,感情受騙當然慘,做出激烈行為可以理解,男人就注定是要給心儀女人弄諸掌上的。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一般會事前徵詢過女事主的意見並獲得首肯,這女人就算沒有騙人感情錢財,只是另覓新歡移情别戀,也不會訣絕到不會念點舊情,而再追究下去,又或者是再打了財富加強劑,才是不追究的原因。但這件案涉及嚴重的控罪,這次的處理方法給人公義向金錢偏側的感覺。拒收傳票的方法其中一種是玩失蹤,懂得這様做肯定是高人指點過,被告得以脫罪而證人又不惹官非。窮等人家給女人拋棄就不要胡來,不要爬窗入屋,也不要帶備申縮警棍,否則入了冊也無人憐憫。

被告被判自簽3000元,守行為兩年,問題來了。我在再談具結擔保一文討論過裁判官在這方面的權力,裁判官條例第61條賦予的權力判被告簽保,但該條寫得不理想,並沒有訂明自簽金額上限及守行為時限,一般都依賴同條例第36條所講,定罪後的簽保守行為金額不超過2000元,守行為期不越3年,連刑事法權威典籍Archbold Hong Kong 5-252段,也是建議這樣做(不是律師的讀者不要存有買番一本看門口的念頭,7000蚊一本,我手頭那一本是2007年版,朋友送的),我看不到裁判官有甚麽基礎可以判被告自簽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