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軍營
標少
2013年12月28日


示威者闖軍營 解放軍報警

【明報專訊】「香港人優先」數名成員前日手持港英旗幟闖入中環軍營,聲稱反映不滿政府計劃將中環新海濱部分用地興建軍用碼頭,隨後被持槍軍人驅逐離開。解放軍駐港部隊新聞發言人回應,相關4名市民不顧軍營哨兵警告,強行闖入中環軍營,涉違反駐軍法等法律,已報案交警方處理。警方回應證實,昨已收到駐軍報案,會按既定程序處理。

指違駐軍法公安條例

中通社昨引述,解放軍駐港部隊新聞發言人重申,中環軍營是香港法律規定的軍事禁區,有關人等行為涉嫌違反駐軍法、公安條例、受保護地方條例等法律。發言人重申,未經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其授權的軍官批准,本港駐軍以外人員和車輛等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者。

「香港人優先」﹕預了會報警

香港人優先成員招顯聰回應稱,已預了對方(解放軍)會報警,只是沒想過他們會這麼快行動,認為解放軍是要令他在元旦遊行前被捕,避免他再闖軍營。

(28/12/2013明報)

闖入中環軍營究竟犯了甚麽法?

首先,我真的不明白這4位仁兄要宣示甚麽,體現那種權力?解放軍當時可依據香港法例文件A403 ——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第2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執行職務,解放軍依據該法第12條制止示威者未得許可進入軍事禁區,但違反駐軍法卻不構成罪行。要檢控這4個人,只可依赖《公安條例》第38(1)(a)。法例這樣寫:

章:

245 PDF

標題:

《公安條例》

憲報編號:

E.R. 1 of 2013

條:

38

條文標題:

禁止無許可證出入禁區

版本日期:

25/04/2013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a) 如非根據並按照根據第37條所發的許可證進入或離開禁區;或
(b) 違反規限該許可證的任何條件,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1983年第33號第2條修訂)

2級罰款即5000元。除了制止示威者闖入,守衛也可以將他們逮捕,然後盡快交給警方處理,《公安條例》第39條這様寫:

章:

245 PDF

標題:

《公安條例》

憲報編號:

2 of 2012

條:

39

條文標題:

逮捕權

版本日期:

17/02/2012


(1) 在不損害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條文的原則下,任何守衞員可將下列的人逮捕,並可為該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 (2012年第2號第3條修訂)

(a) 任何被他發現在禁區內的人,而該人是他有理由懷疑已犯或將犯任何罪行者;
(b) 任何被他發現正在禁區內犯罪的人;
(c) 任何被他發現正企圖進入禁區的人,而該人是他有理由懷疑並無根據本部規定獲准或獲授權進入禁區者。 (1983年第33號第4條代替)

(1970年第31號第24條代替)

(2) 根據第(1)款被逮捕的任何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交由警務人員羈押。

可能當時守門口的解放軍不懂反應,只驅逐而不逮捕,下一次可能沒這様便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