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港人收到做陪審員的通知該怎麽辦

標少

2013124

 

今天又碰到朋友告訴我在香港的家人收到信要他做陪審員,這已是近年我所知的第五、六宗了。移了民又身在外國,怎麽會入圍做陪審員呢?我絕對相信是香港移民局的行政失當所致,我這樣講當然有理由,而且我自己也有親身經歷,我自己3年前也收過這種通知。讓我先解釋制度。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都會按人事登記處長提供的名單,編製一份陪審員的臨時名單,然後郵寄通知每一位被編入臨時名單的人,有理由申請豁免做陪審員的人,收信後可提出申請。沒有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拒便會進入第二階段,即有可能被抽中在指定時間上庭,到了這階段仍然可以再提出豁免申請。就算申請失敗,到了上庭的時候也可以再提出申請。我不是鼓勵人不盡公民責任,我只在講不能當陪審員的理據。在《陪審員條例》第5條列出申請豁免的理由,這理由以外的理由你就自己想好了,上到法庭也有很有效的豁免理由,但第7條清楚講明永久離開香港的人不應納入名單之內。移了民的人理應不會接到信,為何會收到通知呢?

我相信出現這問題主要由於2003年開始更換智能身分證,入境主任在審核智能身分證申請時會要求移民外國的港人,提供在香港的聯絡地址,除非你堅持不提供地址,否則就會因為你提供了香港地址,就把你當作回流香港的人,繼而被抽中編入臨時名單。在申請特區護照時,也會產生同樣的情況,故此,收到通知把你納入臨時名單時,就應該寫信提出豁免,及附上在外國居住證明,例如車牌、水費、電費單等。當然,等到抽中要你上庭做陪審員的時候才寫信也無問題,但我就會選擇早一點處理。

如果收到傳票而沒有到庭,或雖已到庭,傳喚時卻玩失蹤,或出庭後未經法官准許而退席,如未能提出合理因由,即屬犯罪,最高可罰5000元,而第二及第三種情況更可被視為公然在法庭內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而處罰。移民海外的港人,因身處海外而不能出席,怎會遭檢控,如果你懂得怎樣不去理睬,又不寫信,也可以不惹官非,要這様做也有辦法,不過,我不會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