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牛的抗辯

標少

20131122

 

涉輾斃牛英女被控

 

【八牛滅門案】
【本報訊】今年65日大嶼山八牛被輾斃案件,警方憑車底牛毛血迹鎖定一輛四驅車曾駛過案發現場並輾過牛隻,惟涉案外籍車主夫婦拒認當日在場,並拒絕提供進一步資料,警方昨以「沒有按照書面要求提供資料」罪名,落案控告49歲英籍女車主Sarah,案件排期下周二(26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提訊。

拒向警方提供資料

流浪牛「滅門」案中,警方事後以涉虐畜罪將Sarah拘捕,她先後多次獲准保釋候查,但女事主一直否認與案有關,並拒絕向警方提供案發時駕駛涉案車輛的司機資料。根據法例,車禍後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及懷疑司機,須在意外後6個月內,提供意外發生時或之前最後駕駛該車的司機資料,如拒絕提供或作虛假陳述,一經定罪,均可被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有時交通意外後,有人因害怕認罪後會被控告危險駕駛等較嚴重罪行,遂拒絕提供資料,惟陸認為此做法相當「幼稚」,因警方調查期間,可掌握一定的人證及物證,相信警方是先向事主施「下馬威」,先控告她違反交通條例,稍後再研究會否加控虐畜等罪。

(22.8.2013蘋果日報)

這則新聞報導講似是而非的説話,我無心跟陸大狀抬杠,但看法確很不同。21日內不提供司機資料的控罪如下列,我只列出第一款:

章:

374 PDF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E.R. 2 of 2012

條:

63

條文標題:

提供某些資料的責任

版本日期:

02/08/2012


(1) 凡車輛司機被懷疑曾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或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任何人(包括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及被懷疑為該車輛司機的人)須在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之日起計6個月內所提出的要求下,按本條訂明的方式,向警務人員提供以下人士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


(a) 如屬被指控罪行,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
(b) 如屬一宗意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或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
(如有的話)他與任何上述司機的關係。 (由1984年第66號第8條代替)

我的看法是這件案沒有證據可以檢控虐畜之類的控罪,才告這一條,先施下馬威的講法只可視為開玩笑。就算有人承認是司機,也沒有虐畜的證據,可以是不小心駕駛(第38條)、發生意外後不停車(第56條)及發生意外後24小時內沒報案(第56條)。21日內沒有提供資料罪在法律上的第一元素是已干犯了交通條例,如果沒有干犯交通條例,就無需提供資料。控方雖然缺乏直接證據,很明顯會要求法庭作推論,以8隻被輾斃的牛及該車車底找到的牛毛及血迹,推論該輛車違反上列的交通條例。一經定罪,除了蘋果日報引述的罰則,也可把登記車主停牌(63條(7))。由於要符合6個月內作出檢控的法律要求,現在已過了5個多月,這是最後一著,再不出手就不能再提出檢控了。所以先告交通條例,再研究加控虐畜,是笑話一則。況且,同一案情,怎可告完又告,那叫double jeopardy

有抗辯理據嗎?粗俗講,甩硬。

被告是老外,我不妨講我的抗辯方法。這件案存著合理疑點,我會陳辭講控方不能排除是其他車輛撞死了牛,被告才開車經過,故此沾到牛毛和血。如果是四驅車撞死8隻牛,這四驅車何止只沾牛毛和血?那不是坦克車,就算不total loss 也嚴重損毁。那麽車主為何一早不這樣講呢?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懂得法律上的疑點是怎樣營造出來的,如果個個都咁醒,當年謝霆鋒就不會被檢控定罪。不要問我謝霆鋒當年應該怎様抗辯,如果我教他他就不會成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