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後------答客問

標少

20131222

 

昨夜邀請朋友來做冬,下午抽點時間寫了上一篇,匆忙之間看錯了法律。曲終人散已過子夜,在居港7年違憲裁決之一文,看到下面這則留言,就當它是宵夜,睡前回覆一下。

匿名2013年12月21 下午11:39

有一個關於單程證的問題,希望求教。
單程證中有一部分的人(港人外地子女)本來有居港權,政府無法阻礙他們入境,這點我是明白的。
但對另外沒有居留權的人,例如港人內地配偶,政府可否與審批港人外地配偶一樣,對他們作出經濟和不良行為紀錄的審查?
當然,這樣處理的話就要修改基本法了。
依我的理解,高舉"取回單程證審批權"的人,都是這個意思,而並非意圖對本來有居留權的人作出限制。

 

匿名讀者別客氣,我不一定對。很多人把大陸人移居香港跟一般移居外國那種設限作比較,看法並不正確。外國收移民可計分,要求過往無刑事紀錄,學歷和資產審查,對於家庭團聚則沒有這種要求。要這樣比較的話,就應該同大陸優才及投資移民比,那種決定權才在港府。

每日150名額中,60個撥給18歳以下子女,30個給大陸配偶結婚10年以上的,其餘給結婚10年以下的配偶及其他家眷。對大陸配偶加諸其他限制的話,極可能被裁定違憲,性質跟1年變7年居留期才能申領綜援相似。既違反《基本法》,也違反《人權法》,一方面改變了《基本法》生效前的政策,另一方面妨礙家庭團聚的政策,也矛盾地讓18歲以下子女到港,又不讓他們的母親來,使其缺乏照顧。為了方便配偶輪候期間可以盡量照顧到港子女,才會批出雙程證,作為發出單程證之前的過渡措施。而這每日150人的名額,是1995年的105人的增額安排,有可能走回頭路而不會給香港法院裁定違憲嗎?有可能,只要香港管不到便可。如果審批權在港府手上,香港法院就有權管,若審批權在大陸,香港法院就管不到。這就是山中和我批評那些不想太多大陸新移民到港,以為掌握審批權就可以達到這目的,結果只會適得其反,提倡這做法的人愚昧之處。

限制國民出境,只有缺乏人權法治的極權政府才做得到,大陸正在替香港擋箭,本土主義的笨蛋,你們的腦袋丟失了嗎?

為此修改《基本法》,一定無可能。要修改的是減少到港新移民人數,在現行中港兩地的配額機制,已可商討辦到,何需修改憲法?何況是要違憲地修改呢!

昨早六時起床,忙了一天,寫完這篇差不多是二時三十分,標少像拼命三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