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合作提要

 

鍾維傑
卓凌地產分析有限公司行政總裁

2006年9月14日

 

兩個或多個夥伴機構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是常事,有時涉及兩個或以上之開發商,如本地之IFC商用物業,有時涉及開發商及公營機構,如市區重建局項目,亦有些涉及開發商與非房地產機構或人士之合作,如開發商夥伴非牟利機構,又或夥伴舊樓業主等,再者也可有金融企業,如基金等夥拍開發商共同合作興建物業。

無論是何種組合,通常都會由其中一方負責工程管理、銷售等環節,而另一方(餘方)則提供土地或部份資金但並不主理開發過程,而主理之一方須定期向非主理之一方提交進度報告等。

若望項目合作(盡量)順利,減少爭辯,最好在未成為項目夥伴前達成一個雙方均接受之合作方案(合約)。以筆者有限之經驗,這合作方案是用來將一些相同理念寫下來,協助減少日後不必要之誤會,但未必可避免或預期所有發生之事情。再者,雙方也需有一定之誠意,方案只對有意合作夥伴有用,各懷鬼胎的,怎好之方案也沒效。此外,無論方案細節如何細緻,字眼如何專業,其大架構以簡單為上,尤以合作其中一方是提供土地之非房地產機構,而開發商提供建設資金等,以下是部份建議:

(一)用總收入分帳=總收入可只是售樓收入,也可以是租金收入,但盡量以「總水平計」,即未扣除開支,包括建造費用,甚至仲介費亦不計。理由很簡單,收入通常較容易跟進驗証,賣了多少亦有買賣合約或日後上契時對數,但開支之高低則可較有爭拗,而分成比例屬另話,視市況等而定。

(二)若可,索性分樓(面積或單位)=如開發商建造完成後有了入伙紙、滿意紙等,便拿事先相討好之單位或面積,這可避免不少不必要之爭辯,至於是否跟開發商齊賣齊放(盤)屬另個考慮環節,事前分樓比率和市況,雙方實力,討價議價能力等有關。

(三)賞金先惠=若可,提供地段之一方可向開發商拿取一筆資金袋袋平安,即變相收取部份地價,剩餘的才和開發商一齊「搏」。當然,這樣做會減少日後之分帳或分樓比例,但勝在先套現一筆款項,項目不賺錢也沒那麼大影響。再者,不單先前可拿取一筆資金,筆者見過有例子完工時也拿另一筆款項,亦是賺蝕無關的。

(四)盡量減少靠「項目收入減成本」安排收取回報=不少合作方案均有這安排,但對非主理兼非房地產企業來說,不是不要這條款,而是盡量不倚靠這「總收入減總開支」之程式賺取回報及利潤。這裡不一定意味主理之開發之一方必有「蠱惑」,而是建築費等並非一成不變之數,遇上獨特設計或物料人工上漲時更難預定,一些懷疑甚至爭辯或許避免不了。簡單地說,某水平之建築可以是一千二百元一平方呎,也可以是一千四百元一平方呎,要全確實額外之二百元是「使大」的不一定輕易。

(五)要求有權索取有關項目工程資料=甚至派代表參與會議等,但不涉及其管工程,代表只向非主理一方匯報。

總括而言,能找尋到合得來之夥伴共同開發房地產項目是好事,只是須意識到雙方除存有合作層面外,還有競爭關係。

...完...

 

作者/聯絡:鍾維傑,香港大學建造理學士,香港大學建造學士,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房地產碩士,英國皇家測量師學會會員,香港測量師學會會員,美國工程造價師學會會員,加拿大測量師學會會員,香港設施管理學會會員,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英國皇家特許項目管理測量師,香港註冊測量師,香港註冊房地產中介人,資深專業設施管理人員,加拿大註冊測量師,美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協會會員,電郵stephenchung@real-estate-te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