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新指引定得發展商支持

 

 

 

 

梁理中
中原財務董事總經理
2009年12月04日

 

剛剛宣佈出售之新盤「領峰」,發展商亦已自行印制三冊樓書.其中兩冊為宣傳冊子,分別介紹會所設施,以及基建發展,而最主要之一冊為“售樓說明書”,內容完全沒有廣告成份,至於政府最新宣佈要求之“實用面積”,亦有清楚列明,筆者對相關發展商今次能快速回應政府之訴求,不單表示欣賞,同時亦要說個「服」字!

這正好回應曾特首最近突然親自宣佈,政府推出三招提高新盤賣樓交易之透明度,當中包括(1)發展商須在簽署臨約5個工作天內,公佈成交價等交易資料;(2)價單中之單位呎價,必須以實用面積計算,並列出每平方呎實用面積之售價;(3)發展商要用合理模式訂樓層編號,另售樓書必須在顯眼部份,列明樓層全面資料。

市場一般都猜測為何特首變得如斯「勇」,不惜親自開腔向發展商“開刀”?是否不再將發展商放在眼內?

筆者一點也不擔心特首與發展商之關係會轉差,皆因他們其實早已“傾掂數”,發展商亦明白在當前之政經環境下,特區政府亦不能再「不做?」。

市場要求對發展商有監管

探其根源,市場其實一向有聲音,要求立例規管發展商售樓,但發展商則不斷透過商會,表示“自我監管”,會較“立例監管”有效,且符合行業發展。事實上,自2001年6月起,地產建設商會已實施預售樓花指引,自行規管售樓說明書。儘管如是,市場仍有不少涉及發展商售樓之投訴,需透過立法會議議員、消費者委員會及相關政府部門等跟進處理。

就監管發展商售樓,究竟透過立法規管,抑或倚賴業界自律,其實是觀點與角度之考慮,很難說那種方式「絕對」合理。按筆者觀察,上一代發展商做生意之模式,多少保留著中國傳統思想,講修養、講中庸,生意目標不一定要“賺到盡”,儘管當時由殖民地政府監管,但發展商亦願意“比面”監管者,而兩者亦容易有商有量,故業界自律之方式較容易行得通,且涉及之監管費用(即部份“交易成本”)亦較低,有利當時仍在發展階段之房地產市場。

較難倚賴今天發展商自律

時至今日,發展商公司之話事人,一般已非創業者本人,多數為其二、三代之後人,又或外騁專業管理層,故在處理業務時,未必如上一輩般本著傳統殷實商人之修養,且市場競爭激烈,為求達到業績要求,很多時“搏到盡”,自然會將“自律”思維及步伐愈放愈鬆,最後變得不再理會,反而挖盡心思,只要法例無列明「禁止」,便無所不用其極,很容易失卻普羅大眾認同之「是」與「非」準則,最近新樓跳層至88樓之安排,屬明確例子。

特區政府要“出口術”

相信特區政府亦慢慢看通了,在今天充滿爭論(甚或“漫罵”)之政商環境,市民及傳媒之要求又不斷提高,單靠發展商自律,未必行得通,故特首對樓市亦要親自過問一下,以“醒醒”發展商,同時向普羅大眾作個交代,希望強化政府形象。今次特首開腔前,相信財爺、相關局長及常秘級官員亦已向發展商說明厲害之所在,故發展商無理由不支持政府新指引。事實上,地產建設商會最近亦與各會員達成共識,必須遵守13項售樓要求,相關規定其實比特首所提之三項指引,嚴謹得多。

作者電郵 : info@centafinan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