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誤墮求職陷阱

 

 

 

 

梁理中
中原財務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009年6月12日

 

最近有報導,中五畢業女生為加入傳銷集團成為分銷商,被安排於一天內向三間財務公司借下11萬元,最後因無力償還貸款而要申請破產。事主已向警方求助,警方暫列作詐騙案處理。

自金融海嘯爆發後,本港失業率不斷上升,搵工亦比過往困難。暑假將至,市場上多了畢業(及高年班)同學急於找工做,在人浮於事之情況下,求職者亦相對容易誤入騙徒陷阱。

為此,筆者想提醒求職人士(尤其是較年輕之同學),搵工時宜謹守下列原則,以免受騙。

(一)   不應帶錢打工

工作之目的在於賺錢,故任何工作或崗位,倘需要員工付出金錢,方可承擔者,屬不合常理,遇有此情況之求職者,應先與家人及長輩商量商量,方作決定。

當公司將員工之身份改為“分銷商”或“投資者”,並鼓勵其自行入貨或投資時,求職者應先要問問︰(1)自己真的有能力從“貨品”或“投資”賺錢嗎?(2)倘真的如斯容易賺錢,為何公司找我這個互不相識的新丁,而不找職員之家人/親友做呢份“必賺”之工作呢?

(二)   工作之薪酬要合理

一般而言,工作薪酬會視乎求職者之學歷及經驗而定,市場上對初出茅蘆之小子,擔任一般文職工作時,薪酬不外是每月數千元左右,差不多有“公價”水平,故任何不合理地“過高”之薪酬回報,對於無特殊技能、學歷或專業之同學而言,根本屬不合常理,切勿隨意接受。

(三)   留心簽約

正常之公司通常會預留足夠時間,讓求職者考慮是否接受新工作,方安排簽約。倘求職者在初次見工時,即被要求簽約,原則上不合常理。

此外,合約內容亦不應包含有要求員工承擔任何訓練或拍攝費用等條款,事關“訓練”員工、或替有素質之(模特兒/演員)員工拍照,其目的不外乎為公司之人力資源增值,以便將來賺錢,故相關費用理應由公司支付,員工根本毋須負責。 

作者電郵 : info@centafinan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