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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錯誤法律小常識
標少
2013年10月26日
法庭拍照可罰250

【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列明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違者最高罰款250元。而在庭內拍照、戴帽,甚至睡覺等,亦可被視作藐視法庭,法官有權即時判處被告,早前曾有被告在庭上「爆粗」,即時被裁判官判囚。但陸偉雄表示,即場判罰被告的情況較罕見,通常只會略為責斥被告。

陸偉雄又稱,近來屢次發生有人在法庭內拍照的事件,故各級法院近月亦裝置新的標示牌,提醒公眾不能在法院範圍拍照,陸說現時「貼晒出嚟」,「好難話唔知(不可拍攝)」,所以認為法官今次叫警員到場處理做法適當。
(26/10/2013 明報)

我以前寫過好幾篇文指出明報對最高罰款的錯誤報導,這一篇又錯一次。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這様講:

(1)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250─

(a) 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或 (由1979年第7號法律公告修訂)
(b) 發表在違反本條上述條文的情況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所繪畫的任何肖像或素描,或其任何複印品。

表面上看$250是最高罰款,實際上要結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3C條列出換算表來看,罰款$1至$2000,屬第一級,即罰款$2000,故此原本$250的最高罰款變成$2000,我在最高罰款罰款分級制的案例 等文章,已詳盡討論過。

在裁判法院而言,既然庭上拍攝已有清晰法例禁止,就用不上普通法的藐視法庭來處理。對裁判官爆粗,也不是以藐視法庭來處理,而是運用《裁判官條例》第99條賦予的權力,無需落案檢控,便可行使簡易程序(summarily sentence),即時判罰。第99條這樣寫:

當裁判官在執行任何裁判官職責時,如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在裁判官席前作出任何侮辱性的行為,或使用任何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或如有人作出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行為或使用涉及裁判官的侮辱性詞句,則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罪犯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傳媒藉著法庭案件教導市民法律知識是一番好意,但要謹慎而行,時常誤導,貽笑大方,不講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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