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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談不完的非禮案
標少
2013年10月25日
 
以前寫了十多篇有關非禮、偷窺及影裙底的文章,吸引了一些求助的讀者發電郵給我,於是有朋友笑我在網上濫交,又有朋友戲謔我是非禮專家。以往求助的讀者都是被告那邊的,今天第一次收到一位被非禮的受害者求助。被非禮的人我怎幫助呢?先看她怎様講:

受害人跟兩位女性朋友在電車站等車,她的男友站在她稍後的位置,忽然間她覺得左邊臀部受觸碰,擰轉身已見男友捉住另一男子,並質問他為何摸她,這男子矢口否認,男友找來警察,這男子改口稱可能意外觸碰。警察在現場給女事主兩個選擇:一,追究及到警署落口供,二,不追究讓警察對該男子作口頭警告。警察繼而游説女事主説人多擠逼,難以舉證,而且到警署落口供花費時間,建議最好口頭警告了事。湊巧女事主以前又被非禮過,該案審訊後被告脫罪。最後女事主決定接納警察的建議,不作追究,警察還在記事簿記錄事主的決定,簽名確認。女事主越想越不開心,後悔放過色狼,路過我的blog,於是發電郵問我意見,主要問她已在警察記事簿簽名確認,還可以改變主意再作追究,重新報警嗎?

為免不必要爭拗,假設事實經過就如女事主所講,她的男友親眼看到摸臀,具非禮表面證供,以此作討論基礎。

非禮罪屬公訴控罪(indictable offence),檢控沒有時限(no time bar),何況女事主改變主意在頃刻之間,毫無延誤的問題。如果要舉上訴案例來支持這講法,就莫過於劉嘉兒神父非禮學生案(Lau Ka Yee Michael and HKSAR FACC9/2004),是案發12年後才舉報的案件, 由當時身為區域法法官的潘敏琦(Maggie Poon)主審,上訴至終審法院也駁回定罪上訴,這也是我尊敬Maggie的其中一個原因。事主改變初衷由不追究改為追究在法律上可以嗎?有何不可?要舉上訴案例有Edward  Christopher  Harris 案(The Queen v Edward  Christopher  Harris CACC72/1990)。當年Harris 是律政司負責黃賭毒檢控組的第二把手(second i/c) , 他獲當時律政司馬富善(Jeremy  Matthews)親口應承不檢控他煽惑致使21歲以下女子作非法性行為罪(Incitement to procure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21 to have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警方不滿有關決定而向南華早報泄密,最後律政司被逼改變初衷,提出檢控,還定了罪。他申請上訴,理由是律政司出爾反爾,濫用司法程序(abuse of process),上訴駁回。相對於這女事主的非禮案,這不追究被非禮的承諾,怎能跟律政司對Harris的不檢控的承諾比,所以女事主心生不憤要追究而去報案當然沒有問題。(我在2011年寫了Edward Christopher Harris 一文,連結在這裏,其他風化案寫得太多,不在這裏列出來,你自己在billsiu.blogspot.com找好了。)

本案女事主當然會面對一定困難,因為她自己不清楚事發過程,全憑男友目擊事發的證據,這證據的質素怎樣,我不得而知。不過,如果這男友目睹是有心觸碰而非出於意外,那麽就有足夠作出檢控的理據。另外,女事主再去報案會受到留難也説不定,這種唱完紅臉唱白臉的戲,我也知道會怎樣唱。我寫這一篇就是要説出受害人的權利,鼓勵被非禮的女士不要畏縮,我對警察有一定感情,對劣警卻會冷酷無情,單憑女事主描述的講法,我覺得警察有玩忽職守的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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