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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巴掌的簽保守行為一文,讀者留言提出蘋果日報用「具結擔保」一詞,來形容簽保守行為,翻閱香港法律典籍及雙語法例,都找不到這詞語。蘋果為何會用這詞,我不得而知,除了標異立新之外,我想不到其他解釋。除了台灣和大陸,香港一向不用這法律詞彙,給香港人看的報紙,涉及專業詞語,應該用香港法定的一套。我並不維護眼光狹隘的本土思想,可是講香港的法律,要求嚴格,就應用上正確的語言,免生含混。如果上到法庭,你跟被告講具結擔保,你認為她會明白嗎?
「具結」一詞,最早見於明末三言二拍,由馮夢龍所纂輯的《警世通言》第十五卷:「要六房中擇家道殷實老成無過犯的,當堂拈鬮,各吏具結申報上司,若新參及役將滿者,俱不許鬮。」「具結」即寫保証書的意思(enter into a recognizance)。大陸和台灣的刑法都用這詞彙,唯獨香港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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