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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幫檢控官出聲
標少
2013年10月15日

 

匿名讀者在律政司砌生豬肉? 律政司砌生豬肉?之二兩篇文留下以下的說話:

匿名20131015日 上午1:27

任何人在检控官面前都是有罪的, 目的是他们可以赢案件. 真相和事实根本不重要. 在他们的法律字典里没有公平公正. 利用他们懂法跟无辜者玩法律游戏, 明知情况有利无辜者, 提出进行交易逼迫放弃权利. 还要让世人感觉被告自招嫌疑. 如被告拒绝交易, 检控官慢慢跟你玩, 输赢都是纳税人的钱, 时间拖得越长, 受难受苦的无辜者和他们的家人, 精神, 体力和财力是无法同检控官抗衡的.

我看了之後,第一反應是:呸!你懂個屁!我這様講當然難以服人,所以乘這機會解釋一下檢控制度。可能有人認為我一貫偏向控方(pro-prosecution),所以立場偏頗,我何須申辯,你只須看我的道理有沒漏洞,而不要先下結論。

匿名有何依據把檢控官描繪成唯嬴案是圖,罔顧公義,不擇手段的劊子手,我不得而知。在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辦事的人,當真如此?只憑幾句空泛的指控,並不值得反駁。要實質討論,就只有針對我那兩篇文的課題來講。留言第一個謬誤是,本案的檢控官並非律政司中人,而是外判檢控官(counsel on fiat)。外判檢控官本身是私人執業的大律師,處理辯方工作比處理控方的肯定多很多,那麽他/她又有甚麽固定的立場、青面獠牙、不行公義呢?正確的立埸會是不論檢控或抗辯,都應盡責去做。接了檢控檔案,覺得案件具足夠表面證供,履行責任,悉力以赴,除此之外,還有其他選擇嗎?當證人不肯定被告是當日劫案的的士司機時,這外判檢控官立即請示刑事檢控專員,聽取進一步指示,而決定不再提證下去。如果仔細閱讀我的評論,可見我批評控方要求辯方不索訟費這一點,是我覺得唯一不公之處,但我同時提出,被告的代表律師也沒理由答應。匿名把被告描繪成被控方弄諸掌上的無知者,那麽,代表他的律師就隱了身?除非有其他重要因素我看不到以致批評得不中肯,如果我是辯方律師,我一定不肯以不索訟費作交換撤銷控罪。我兩篇文提出的評論正好道出癥結所在,而不是在講煽情話。

留言第二個謬誤是,外判檢控官是日薪制的,本案提早完結,對他/她有害無益,如果被告拒絕交易,案件越拖得長就收入越多,如果勉強還可以檢控下去,何樂而不為?何需提出交換條件?辯方肯交換,事實上影響外判檢控官的收入,但這件案發展到這地步,就算辯方不肯交換,控罪一樣要撤銷,否則便會輸更多訟費及遭法官批評,明知連表面證據都不成立,還可以怎樣糾纏下去?

第三點是,當我提及被告自招嫌疑,講的是假設性的情況,我講的是如果被告行為自招嫌疑,他索取訟費的機會就會減低,那是法官一般考慮控方無需賠訟費給被告的其中一個凖則。

就算本案不是由外判檢控官來辦,由律政司的檢控官處理,我也看不到他們會怎様慢慢折磨被告,使其心力疲憊,然後才把他揑死。香港是不是太多妄想被逼害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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