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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律政司砌生豬肉?之二
標少
2013年10月12日

兩刑事案突撤控 袁國強否認有錯

 

【明報專訊】律政司日前在兩宗刑事案審訊中途撤銷控罪,律政司長袁國強昨否認律政司有任何錯失,針對的士司機涉打劫女乘客的案件,檢控決定的過程並無問題,控方是根據當時手上的證據檢控,認為有傳媒指律政司「砌生豬肉」的說法,對刑事檢控科絕對不公道。

指「砌生豬肉」說法不公


袁國強表示,的士司機涉打劫女乘客案件,律政司收到警方提交的文件時,女事主確在認人過程中認出被告,加上考慮了相關證據才檢控。惟案件開審後,女事主在庭上就認人程序作供時,答案顯示她並不很肯定被告是否案發當日的司機,故控方才考慮應否撤控,當刑事檢控專員了解情況,認為情況有變,故不應繼續檢控。

假鈔案警沒諮詢律政司

袁續說,至於另一宗涉及行使假鈔案件,警方提出檢控時無問過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明顯本案撤控的原因,是由於開審後發現涉案警員證供有問題,而就這方面,刑事檢控專員已與警方溝通跟進。至於涉案控方大律師是否有泄露的士司機資料,袁表示仍在了解當中,並在等待相關報告,現階段評論是否會有人被處分是言之尚早。

袁又強調,兩案在未審訊前,律政司並不知道證供會出現上述變更。

(12/10/2013 明報)

 

我寫律政司砌生豬肉?一文,表明砌生豬肉的批評不公正,標少驟然變成律政司的發言人。我一向敢於表達自己的看法,不抬花轎,這一次同意袁國強的解釋,庭上證供峰廻路轉,非戰之罪,到了那時不撤銷控罪已別無他法,證人不肯定被告是案發時的司機,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補充這方面的缺失,再提證下去,也只有一個結果——no case to answer。其他證據譬如是警誡下承認控罪,閉路電視影到車牌,DNA或其他接觸證據(contact evidence),例如衣物纖維,一切都欠奉,就只靠事主在認人手續(identification parade)中認出被告,這方面稍有差池,整件案就崩潰。另一樣支持檢控的理據是被認出的被告是的士司機,而不是普通一個街頭搶劫的劫匪,巧合的機會較低。故此,當初的檢控決定,有何不妥?砌生豬肉的指責,完全是廢話。

另一件案報導不夠詳盡,故此我不評論。

懂得問律政司就應該問為何要求辯方不索訟費作為交換撤銷檢控條件,這是整件案最不公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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