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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探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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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1日

讀者John 探監案:教授對朋友定義的謬論一文留言

John2013年10月11 下午7:45

這件案另一有趣之處,是cap234A《監獄規則》第48條雖規定只有親友可探囚犯監,但條例是否適用於未定罪的還押犯大有疑問,因為《監獄規則》對還押犯另有一些規定,第203條有關探還押犯的部份,便沒定明只有親友可探監.另外,已有三位師奶因為幫主腦打工,認罪後即時入獄兩個月,反而主腦不認罪可判社會服務令.

 

先講判刑的差異,這種情況偶然會發生,不同被告由不同法官處理,考慮因素和求情因素不盡相同,又沒有判刑指引,便會產生不公平的判刑差異。

另一個問題是被收押等待審訊尚未定罪的人,探監是否只限親友呢?當然警察、法庭人員及法律顧問,依據《監獄規則》的不同條文的規定,都有權探訪囚犯,最終的問題是何謂囚犯?

法例第234章《監獄條例》第2條的釋義

囚犯”(prisoner) 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被判處刑罰並被帶到香港就該項刑罰(或其任何部分)服刑的人;

囚犯一詞除了上面的擴大意思外,當然包含一般的意思,即是被收押失去自由的人,不論已定罪服刑抑或等待審訊。我這看法依據《監獄規則》(Cap 234A)的一些條文的規定來推斷。譬如第98

被交付審訊的囚犯收到註有或附有審訊通知的公訴書時,監督須問其是否欲會見法律顧問或傳喚證人為其辯護,並須立即通知警務當局,以便於需要時傳召該等證人在該囚犯受審時出庭。

205

每名因未能滿足保釋條件而入獄的候審囚犯,如真誠為籌措保釋,須獲准在任何周日的任何合理時間會見其親戚或朋友。

可見被收押候審未被定罪的也叫囚犯,就只有親戚朋友才可探監,並無含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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