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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示威的權限
標少
2013年10月5日

 

李克強訪港 示威女商得直

 

【本報訊】澳洲籍女港商蕭敏兒被指於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在前年八月十六日訪港時,衝擊警方防線欲到李在灣仔下榻的酒店外示威,被裁定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判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一年。她不服定罪早前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法官判決指警方於原審時並無派人到庭解釋當時設置保安緩衝區的具體原因及理據,並批評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不同級別官員,應獲不同的保安安排,認為應以官員的人身安全才是首要的保安安排考慮。

「我唔係恐怖分子」

五十三歲上訴人蕭敏兒昨日接受本報電話訪問,表示裁決合理,指她當時並無犯法只是正常表達訴求,認為警方行動過分及安排過火。她指:「我只是手無寸鐵示威者,唔係恐怖分子,但就要拉我」又指父親亦在她被捕後不久過身,她指稍後會與律師商討,始考慮是否向警方追究責任。

判詞指本案主要爭議點是保安緩衝區是否過大,及警方做法是否必須及合乎比例。法官指原審時並無任何控方證人講述當日警方為何對示威作出限制,法官認為封鎖線的設置應因時制宜,原審裁判官李國威不應以警方過往的示威集會中曾作某些部署,便認為此案部署合適。法官又指,即使警方認為保署情況屬機密不能公開,負責保安的高級警務人員亦需向法庭申請豁免披露。

案件編號:HCMA 607/2012

(5/10/2013 東方日報)

 

本案上訴判辭還未上載,單看傳媒報導,上訴得直理據值得討論。法官有權闡釋法律,有權頒布警方執法是否違反憲法或人權法,因而撤銷定罪。不過,法官的權力界限在那裏,是不是甚麽都應干預呢?

我相信控方會就本案上訴,因為法官的理據可能超越司法的審核權力。保安緩衝區的大小,怎樣訂立,怎様才合乎比例,有甚麽準則呢?法律上講示威權利的限制要合乎比例,並不等如示威保安區是否過大,示威人士能否在近距離向政要人物表達也要由法庭裁決,那是屬行政及保安安排多過司法裁判決的問題。涉及司法就要具備介入的理據,無論如何法官未必應該介入細節安排,不同級別的官員,用不同標準的保安措施,是風險級別不同的問題,安排因人而異,也屬合理。本案裁決危險的地方是,以後其他示威人士都以本案作衝擊任何保安緩衝區的理據,警察未必有權阻止,阻止也不能視為合法行使警權,以後怎様處理示威呢?本案會否引伸至部署幾多警察對付幾多示威者也成為法官過問的範圍呢?當然還未看到判辭,我也許過慮,擔心得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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