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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明報今天這則新聞 一案兩官連環錯 涉非禮技工脫罪 【明報專訊】伊利沙伯醫院一名X光黑房技工涉胸襲女病人,被定罪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再被定罪,技工再次上訴,又因裁判官犯錯而第二度上訴得直,成功脫罪,更毋須再面對重審。上訴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審訊時提出逾900條問題,取代主控官的職能,失去中立。(明報2011/10/21) 這件案的判辭今天也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上載了,有興趣可以找來看,十分簡單的一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世倫 HCMA109/2011),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麗冰聽審。判上訴人得直的主要原因是,原審裁判官對控辯雙方證人發問太多,定罪不公平及不穩妥。指責法官過度干預審訊,慣常用語是指法官進入競技場。用甚麼標準來量度呢?一般都引用The Queen v Yeung Mau-lam CCAC550/1989,案中定出幾項指引 (1) 法官發問問題的數目本身並非決定性之因素; (2) 必須考慮的是問題性質及數量與兩者互動下所引起的效果; (3) 關鍵不是法官事實上有否出現偏見,而是法官的行為是否令一名知情的旁觀者認為法官已取代了主控官之職能便已足夠; (4) 在單一法官審理案件的情況下,法官的問題是否顯示他已介入了 “格鬥場” 而失去了保持客觀的態度;及 (5) 原審法官的行為會否令一名知情的旁觀者認定被告沒有獲得一個公平之審訊。 杜麗冰認同辯方對原審裁判官的批評,其中一段這樣講 13. 從謄本可見,本席得到的概念是,正如謝大律師陳詞指,裁判官用引導方式去 “剪裁” 或嘗試剪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例子如下: (1) 在主問時,當控方第一證人講及侵犯人望她的胸部時,控方第一證人說大概是4至5秒,裁判官就說:“四、五秒唔係短嘅時間,你睇下枝秒針,如果行四、五秒,定咗個囉喎,差唔多已經係,還是會短啲,還是點樣?”。證人跟著答:“短啲”(見上訴宗卷第118頁C至H 行)。而從謄本看到,當謝大律師嘗試盤問控方第一證人關於這望胸時間時,裁判官亦作出過度干擾而提醒證人這動作是很快的。 原審裁判官黃國輝是主控官出身,比較容易忍不住口向證人提問,不知不覺之間過份索求自己要知道的案發經過,而被指犯錯。另一致命傷是,上訴時代表控方的檢控官也指黃國輝問得「好過火」,這concession等同投降,上訴結果自然一面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