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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法官進入競技場
標少
2011年10月21日

 

先看明報今天這則新聞

一案兩官連環錯 涉非禮技工脫罪

 

【明報專訊】伊利沙伯醫院一名X光黑房技工涉胸襲女病人,被定罪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再被定罪,技工再次上訴,又因裁判官犯錯而第二度上訴得直,成功脫罪,更毋須再面對重審。上訴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審訊時提出逾900條問題,取代主控官的職能,失去中立。(明報2011/10/21)

這件案的判辭今天也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上載了,有興趣可以找來看,十分簡單的一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世倫 HCMA109/2011),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麗冰聽審。判上訴人得直的主要原因是,原審裁判官對控辯雙方證人發問太多,定罪不公平及不穩妥。指責法官過度干預審訊,慣常用語是指法官進入競技場。用甚麼標準來量度呢?一般都引用The Queen v Yeung Mau-lam CCAC550/1989,案中定出幾項指引

 

(1) 法官發問問題的數目本身並非決定性之因素;

(2) 必須考慮的是問題性質及數量與兩者互動下所引起的效果;

(3) 關鍵不是法官事實上有否出現偏見,而是法官的行為是否令一名知情的旁觀者認為法官已取代了主控官之職能便已足夠;

(4) 在單一法官審理案件的情況下,法官的問題是否顯示他已介入了格鬥場而失去了保持客觀的態度;及

(5) 原審法官的行為會否令一名知情的旁觀者認定被告沒有獲得一個公平之審訊。

 

 

杜麗冰認同辯方對原審裁判官的批評,其中一段這樣講

 

13. 從謄本可見,本席得到的概念是,正如謝大律師陳詞指,裁判官用引導方式去剪裁或嘗試剪裁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例子如下:

(1) 在主問時,當控方第一證人講及侵犯人望她的胸部時,控方第一證人說大概是45秒,裁判官就說:四、五秒唔係短嘅時間,你睇下枝秒針,如果行四、五秒,定咗個囉喎,差唔多已經係,還是會短啲,還是點樣?。證人跟著答:短啲”(見上訴宗卷第118CH )。而從謄本看到,當謝大律師嘗試盤問控方第一證人關於這望胸時間時,裁判官亦作出過度干擾而提醒證人這動作是很快的。

標少當然沒有機會看到原審紀錄的謄本(transcript),單憑這例子,我覺得是廢話。證人估計時間,毫不客觀。裁判官只不過叫她看秒針來作估計,以澄清證人的答案,怎可稱之為引導式的剪裁?其他的例子我看不到,單以這項來推論,杜麗冰的能力確實有問題。杜麗冰在判辭中引用另外兩宗高院的上訴判辭,來支持她的看法。我覺得沒有說服力,因為引用一些道理,而不能套用及闡述原審裁判官怎樣犯錯,只是空泛的批評。杜麗水其實應該參考HKSAR and Sin Wing Yi, Winnie (冼穎儀)CACC471/2004一案對原審法官介入盤問是否造成不公正的分析,作出正確的裁決,而不應一看到裁判官大程度的介入,便視之為洪水猛獸。

原審裁判官黃國輝是主控官出身,比較容易忍不住口向證人提問,不知不覺之間過份索求自己要知道的案發經過,而被指犯錯。另一致命傷是,上訴時代表控方的檢控官也指黃國輝問得「好過火」,這concession等同投降,上訴結果自然一面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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