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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擅闖軍營不應保釋應被槍擊
標少
2014年1月23日
 
王新建大校:擅闖軍營不應保釋

【明報專訊】曾參與《駐軍法》起草工作的軍事管理研究所副所長王新建大校在前日的研討會中,質疑本港警方讓擅闖軍營者保釋的安排,認為按規定,若擅闖者有可能繼續犯罪的情下,是不能保釋的;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更提出港英年代,英國軍營有警告牌指闖入軍事禁區或遭槍擊。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高級講師張達明對本報稱,不應將內地做法套入香港,因為按《駐軍法》及《公安條例》,港人擅闖軍營應由香港執法,並要確保程序公平。

張達明:內地做法不應套港

該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的研討會,題目是「一國兩制」和《駐軍法》,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饒戈平稱目的是發出內地學者對衝擊駐港部隊事件的聲音,「衝擊軍營不能歸為言論自由」。

據《環球時報》報道,與會學者指香港「一國不足,兩制有餘」,不能只講《基本法》,也要多講《憲法》,其中《公安條例》第39條授權駐港部隊逮捕擅自闖入軍營者,但當天士兵只是驅離擅闖者並交給警方,其後這些人獲保釋。

王新建指這做法值得探討,因為「香港人優先」成員在網上揚言「此仇必千倍奉還」,有繼續犯罪意圖,不應獲保釋。他又指衝擊駐港部隊是政治上挑戰國家主權和中央政府,在法律上是刑事犯罪,必須嚴懲。

陳佐洱:港英軍營警告擅闖槍擊

陳佐洱稱港英軍營前都立一塊3米乘4米的大型警告牌,警告任何人如進入軍事禁區,會受警告甚至槍擊。

張達明回應本報查詢時說,根據《駐軍法》,港人闖入軍營歸警方處理,獲得保釋亦沒違反規定,而在一國兩制下,不應套入內地的執法思維。對於陳佐洱所指的槍擊警告,張達明稱《公安條例》允許駐港部隊對闖軍營者行使逮捕權,可採取所需武力,若對方拿武器,槍擊便屬適當武力,但如示威就不應受到槍擊。

(23.1.2014)

近日不宜寫文,看網球賽用了不少時間,可是看到這闖軍營的報導,又忍不住一面瞄著球賽,一面寫文。

王大校大概覺得要把闖軍營的人槍決才能洩憤。無論闖軍營的人怎樣無聊無意義,違反香港的法律,當然要以香港正常法律程序來處理。這控罪性質、闖營的方式及是否保釋,都應該以香港的法律制度來考慮。這是政治敏感的行為,回歸以來,首次提出檢控的案件,警方需要謹慎處理,尋求律政司法律意見。在這情況下,警方可以給被告保釋,獲取法律意見後才提出檢控,或者先落案,把被告帶上庭,然後申請押後尋求法律意見,無論採取那種方法,被告都應獲得保釋。這樣講自然要講法律。我在荒謬的保釋一文這様講過:

在香港而言,法律大原則上有關保釋權利,來自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Cap383  section 8 article 5(3)),具體法例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D(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ap 221)。同一條例第9G條列出拒絕保釋的考慮理由,

(1) 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不論假若准予保釋會否根據第9D(2)條施加條件作規限)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2) 法庭於達致第(1)款所指的意見時,可顧及─ 

(a) 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 (b) 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 (c) 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 (d) 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 (e) 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 (f) 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 (g) 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h) 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S.9G Cap 221)


我寫過兩篇闖軍營的評論,控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判監兩年,性質而言,這不算十分嚴重的控罪。如果警方不給他們保釋,上到法庭也看不到拒絕的理由。這不是胡亂講就成理的,甚麽繼續犯罪的意圖,有人在網上留言「此仇要千倍奉還」,就可看成會繼續犯罪?別笑死人。這「仇」請問是甚麽?怎樣量化成千倍?怎樣奉還?都只不過是廢話,也可以來做文章的話,證明兩幫都是幼稚的人。

講到闖軍營可被槍擊,是另一笑話。闖軍營的人只揮舞英國旗及叫口號,怎可使用槍械對付他們?如果擊斃他們,軍營守衛會面對謀殺控罪,這種武力與面對威脅不相稱。何必講這些純唬嚇的廢話呢!

另外,王大校講闖軍營是刑事犯罪,必須嚴懲。還用他講,如果不是刑事犯罪,關警察屁事?無知當新知,有人不知嗎?講這些真沒意思。叫法庭嚴懲闖軍營的人就很離譜,王大校最多只可呼籲特區政府嚴肅處理,講嚴懲即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到其時法官真的嚴懲,就給人唯命是從的口實,從輕法落又使愛字頭亢奮,在該法官檔案加兩頁纸。這類廢話出於愛字頭的口,就不足為奇,因為他們愛到發燒,經常語無倫次。

也不應過份強調《公安條例》授權駐港部隊逮捕闖入軍營的權力,這只不過是為了他們的身份訂定清楚條文,説明逮捕的合法性,以免使人覺得駐港部隊在港有執法權。愛字頭的人同樣可以去軍營門口逮捕闖入去的人,行使的是101拘捕令,因為闖軍營的控罪屬可逮捕控罪,市民可行使逮捕權,所以應強調合法性而不是講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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