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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建大校:擅闖軍營不應保釋
【明報專訊】曾參與《駐軍法》起草工作的軍事管理研究所副所長王新建大校在前日的研討會中,質疑本港警方讓擅闖軍營者保釋的安排,認為按規定,若擅闖者有可能繼續犯罪的情下,是不能保釋的;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更提出港英年代,英國軍營有警告牌指闖入軍事禁區或遭槍擊。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高級講師張達明對本報稱,不應將內地做法套入香港,因為按《駐軍法》及《公安條例》,港人擅闖軍營應由香港執法,並要確保程序公平。 張達明:內地做法不應套港 該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的研討會,題目是「一國兩制」和《駐軍法》,北京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饒戈平稱目的是發出內地學者對衝擊駐港部隊事件的聲音,「衝擊軍營不能歸為言論自由」。 據《環球時報》報道,與會學者指香港「一國不足,兩制有餘」,不能只講《基本法》,也要多講《憲法》,其中《公安條例》第39條授權駐港部隊逮捕擅自闖入軍營者,但當天士兵只是驅離擅闖者並交給警方,其後這些人獲保釋。 王新建指這做法值得探討,因為「香港人優先」成員在網上揚言「此仇必千倍奉還」,有繼續犯罪意圖,不應獲保釋。他又指衝擊駐港部隊是政治上挑戰國家主權和中央政府,在法律上是刑事犯罪,必須嚴懲。 陳佐洱:港英軍營警告擅闖槍擊 陳佐洱稱港英軍營前都立一塊3米乘4米的大型警告牌,警告任何人如進入軍事禁區,會受警告甚至槍擊。 張達明回應本報查詢時說,根據《駐軍法》,港人闖入軍營歸警方處理,獲得保釋亦沒違反規定,而在一國兩制下,不應套入內地的執法思維。對於陳佐洱所指的槍擊警告,張達明稱《公安條例》允許駐港部隊對闖軍營者行使逮捕權,可採取所需武力,若對方拿武器,槍擊便屬適當武力,但如示威就不應受到槍擊。 (23.1.2014) (a) 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 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 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2) 法庭於達致第(1)款所指的意見時,可顧及─ (a) 指稱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時,相當可能處置被控人的方式; (b) 被控人的行為、態度及操守; (c) 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及財務狀況; (d) 被控人的健康、身體和精神狀況及年齡; (e) 被控人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 (f) 被控人的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話); (g) 被控人犯被指稱罪行的證據的性質及分量; (h) 法庭覺得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事宜 (S.9G Cap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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