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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醉酒大小便
標少
2014年1月31日

醉酒大小便

 
醉漢被抄牌對警大便
官指「肚痛忍唔到」非合理辯解


【明報專訊】滿身酒氣的男子發現有警員「抄牌」,遂連同友人上前將警員包圍,其間更當警員面前脫褲當街大便,事後拋下一句「我急屎」。男子在裁判法院洗脫非法大小便罪名,但被裁定醉酒時行為不檢罪成。他不服定罪上訴,早前被駁回,法官昨在判辭表示,若「肚痛忍唔到」可構成隨處便溺的合理辯解,任何人也能以此為由這樣做。

上訴人吳錦榮,早前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成,罰款500元。他原另被控一項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大小便罪,惟原審裁判官認為不能排除吳有合理辯解,故判他無罪。

裁行為不檢 上訴被駁回

高院暫委法官潘兆童昨頒下判決理由,指上訴人在案發時無理挑釁及以粗言辱警員,更在馬路中心手舞足蹈,明顯屬行為不檢,駁回上訴。但潘官亦說,吳當日在包括女警面前便溺,行為無恥。對於原審裁判官認為吳「因肚痛忍唔到」而當街便溺可屬合理解釋,潘官「不以為然」,更指若然如此,任何隨處便溺的人均可以此為辯解,毋須面對檢控。

女警前便溺 官斥無恥應判囚

案發2012年12月13日凌晨約5時,3名警員在火炭文恆街處理違例泊車,當時滿身酒氣、腳步不穩的吳,與7名男子走出來包圍警員,吳以粗言問警員「邊個告我車?」警員先後兩次發出警告不果,吳更在路中心脫褲便溺,警員於是把他拘捕。

另外,醉酒時行為不檢罪最高罰款其實僅250元,惟上訴人沒有就刑罰上訴,故法官無權更改,但直言上訴人的行為嚴重,理應考慮監禁。

【案件編號:HCMA458/13】
(31/1/2014)

大年初一看到這則新聞真有點反胃,上訴判辭尚未上載,但從報導看,我也同意原審裁判官不應接納「肚痛忍唔到」作為街上大小便的合理解釋,解釋是不是合理要先看被告的講法是否可信,再考慮行為的合理性。

報導最後一段在法律上看法錯誤,這種錯誤我講過無數次。被告原本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3)條,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法例上寫的刑罰為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原審裁判官把被告的控罪修改為下面這一條,即第28(2):

章: 228 PDF 標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8 條文標題: 醉酒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人被發現在公眾地方醉酒,或在根據任何與酒牌有關的條例而領有牌照的處所內醉酒,均可處罰款$50
(2) 任何人醉酒時在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可處罰款$250或監禁2

表面上看最高罰款為$250,原本的控罪的最高罰款為$500。如果打開例書看法例,就照單全收,便會犯錯也不知道。我近期寫這種錯誤的文章是醉酒鬧事錯誤法律小常識,該文也連結了同課題的其他文章。無論是公眾地方大小便或是醉酒,最高罰款應為$2000,很明顯原審裁判官誤解法例,高院暫委法官亦然,他席前的檢控官同樣犯錯。

這行為可恥的被告,就算不判囚,也應處罰$2000的最高罰款,另加訟費,上訴失敗再加訟費,濫用這些抗辯和上訴的權利,就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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