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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醉酒大小便之二
標少
2014年2月1日
 
醉酒大小便一文的留言引發我寫這一篇。

那醉酒鬧事的被告當初被控在公眾地方便溺,引用的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3)條,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或無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法律上包含了「無合法權限或解釋」的字眼,如果用附屬法例132BK《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條作檢控,這被告原先的控罪就脫不了罪。法例這様寫:

8 條文標題: 大小便 版本日期: 01/01/2000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這條例涵蓋範圍廣闊,初犯可處罰款$5000,再犯罰$10000。自由行的12歳以下兒童違反,可告照顧他的人。

KKC在留言中把這被告的行為比喻作狗來看,蛋散進而討論狗的便溺行為,又舉了一件垃圾蟲案來講:

謝謝標少的132BK!

記得有一次在庭上見到一件亂扔煙頭案, PW1 是 housing officer, 在現場和庭上都遭被告人 "兇" 得她很害怕.

被告人上 box 時說 PW1 拉錯他, 他聲稱自己把煙頭拋在地上, PW1 便即刻抓著他, 但他其實是要踩熄煙頭, 最後他真的把煙頭拾起, 然後放進衣袋裏.

把煙頭放進自己衣袋裏, 真神心! 鼓掌!

法官釘了他, 判辭說 : "雖然你把煙頭放進衣袋裏, 但地上一定還有一些煙灰......"

抵死 !

如果不相信這被告掉煙頭為了踩熄它,把他定罪毫無問題,接納被告把煙頭扔在地上目的是為了踩熄,並非扔棄垃圾,而基於地上留下煙灰把他定罪,那就不穩妥,也違背立法的目的。很久以前,有個幫辦打電話給我問意見,警察抄牌,司機不服氣把車牌身分證丟在地上,幫辦想加控司機掉垃圾,我叫幫辦不要這樣做,因為車牌身分證並非垃圾,告這司機交通違例及阻差就足夠。譬如地盤工人收工之後在街上拍走身上的泥塵,就不可控告他扔棄垃圾,否則法例就過份嚴苛(draconian)。但如果你覺得車裏地氈骯髒,在公眾地方拿出來拍打,卻是違法行為,附屬法例132BK《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6條這樣寫:



6 條文標題: 在街道上清潔地氈等物 版本日期: 01/01/2000

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拍打、搖動、掃、刷或潔淨任何地氈、小地氈、蓆墊或任何附有污物或塵埃的物料。 


有閒暇翻這些法例出來看,有時可以看到很有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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