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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廣東話是不是法定語文之二
標少
2014年2月9日

 

 
寫這篇算是總結一下廣東話是不是法定語文以來的討論。

我開宗明義,無意捲入論爭,也不為教育局那篇文章喊話,雖然這樣,論爭難免。我始終不打算為此浪費時間,寫這一篇就算間接批評別人的講法,旨在討論,沒有貶低別人看法的心。

廣東話是不是法定語文?討論時要先介定好語文的定義。我採用狹義的介定,即是把語文介定為書寫的文字,並不包括口語。有人説廣東話古雅,朗讀唐詩音節調和,這樣講當然無助法律的討論,懂得寫潮州話的人會告訴你潮州話更古雅,是否因此提倡講潮州話呢?又有人説在程介南案,聽審司法覆核的高院法官夏正民(Hartmann)把廣東話裁定為法定語文,這當然是誤導的看法,有閱讀過該判辭的人都知道,夏正民的講法只是假設性的,嚴格來講,連obiter dictum也不是,如果是obiter,起碼是未經討論也不是該案主旨的一種看法,但夏正民講的時候也講明是assuming,所以連一種看法也不是。司法機構政務長在2002年向立法會提交官方語文的看法,也清楚指出夏正民在程介南案並無裁定廣東話是法定語文。我也可以肯定講香港沒有任何案例裁決過廣東話是否法定語文。

毫無爭議的是中英文都是法定語文,這樣講必然是書寫的語文方面,那麽口語又如何?如果説廣東話是法定口語,我恐怕不能同意。我自己也喜歡用廣東話交談,也不贊成廣東話被普通話取代。可是,我不覺得有法定口語這回事。

正如我在同課題的上一篇講,如果法官、律師、被告及證人全部都熟悉普通話,而審訊用普通話進行,這樣做沒有問題。原因是《法定語文條例》裏所講的中文明確指書寫的中文,對於講出來的就沒有指定廣東話是法定口語,故此理論上,如果法官、律師、被告及證人全部都熟悉潮州話,聆訊也可以潮州話進行。

這課題我的結論是法定語文所指的中文是書面語,而口語方面則可以以不同方言表達。講客家話的證人作供時,法官聽不明,之所以要傳譯為廣東話,因為那是法官聽得明的話,而並非因為廣東話是法定口語。若果被告只講普通話,而法官又沒有接收的問題,法官可以讓被告用普通話陳辭,如果廣東話是官方口語,普通話的聆訊豈不是不合法?立法會容許議員以普通話發言也違反了《法定語文條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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