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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公眾地方非法打鬥
標少
2014年2月12日
 
躁漢踢小巴司機 兩人被控打鬥
2014-02-12
一段躁漢不滿不能在禁區下車,而在小巴行駛期間飛腳踢司機,嚇煞車上乘客的片段,近日網上瘋傳。片中兩名主角雙雙惹官非,躁乘客先被控以一項襲擊傷人罪,再與小巴司機同被控非法打鬥,案件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兩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三月四日再訊。

        兩名被告分別為小巴司機林少安(三十五歲),及報稱保險從業員的乘客陳燦群(三十三歲),兩人同被控於本年一月二十一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三六九號外非法打鬥;而陳則再被控於同日襲擊林,致林身體受傷。

        據悉,在小巴行駛期間,次被告陳燦群疑不滿未能下車,便對司機林少安施襲,其後兩人在車外更打起架來。
 
網友Bernard以電郵傳了上面這則新聞給我,然後問以下兩條問題:
 
1. ‘兩人同被控於本年一月二十一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三六九號外非法打 鬥', 然則可有‘合法打鬥'? ‘非法' 兩字是否多餘? 
 
2. 普通街頭打交是否已屬非法打鬥? 已經違法?
 
在公眾地方非法打鬥違反《公安條例》第25條,法例如下:
 
章: 245 PDF 標題: 《公安條例》 憲報編號: E.R. 1 of 2013
條: 25 條文標題: 在公眾地方打鬥 版本日期: 25/04/201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先一併回答兩條問題。這控罪包含兩個元素:公眾地方及非法打鬥。非法打鬥(unlawful fight),非法二字並不冗贅,如果合理自衛的打鬥就不是非法了。如果有人打你,你擋格或推開他,表面看起來像兩人參與打鬥,如果法庭接納你的行為屬於自衛,便會判你無罪,你便不是非法打鬥了。街頭是公眾地方,街頭打架已經違反這控罪。
 
新聞所述案件小巴司機既是襲擊罪的受害人,又是打鬥案的被告,兩案如果兩被告都否認控罪,就不能同時審訊,因為小巴司機同時是證人和被告。這兩件案最有可能的做法是先處理打鬥案,如果小巴司機認罪而乘客否認,則先判處司機,而乘客兩案一併處理,司機只做證人。如果司機在打鬥案否認控罪,就先審打鬥案,完結後才審襲擊案。
 
如果打鬥發生在私人地方,譬如住宅裏,參與的人就不能控以公眾地方打鬥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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