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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跟蛋散過情人節
標少
2014年2月14日
 
讀者在定罪後有條件釋放一文留言,考核標少,我只好厚著臉皮,硬著頭皮答一下,講錯了由網友指正,下面是問題:

蛋散2014年2月14日 上午1:58
標少解釋得非常清楚.

不好意思, 我有些問題想搭單, 但如果太麻煩就不敢勞煩標少了 (我是說真的).

在庭內已混了一段頗長的日子, 但一直以來總是不明白以下三種東西如何運作. 雖然不常碰到, 但每次一出現就令我不知道在發生甚麼事情.

(1) alternative charge
(2) holding charge
(3) hostile witness
 
蛋散都算無陰功,問一些會令標少白頭的問題,不論是否滿意答案,下次我返香港,你要請我到北角碼頭,吃湯顯明請客吃的13座牛雜,以表謝意。
 
首先講alternative charge交替控罪。這要從兩種情況去講,因為你在裁判法院工作,我只講那裏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作出檢控時,已連同交替控罪一起提出,理由是控方不肯定被告干犯了那一項控罪,這樣做權力來自《裁判官條例》第10條第2款(c):

(c) 如由於單獨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的性質,令致難以確定能獲證明的事實構成數項罪行中的那一項,則被控人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其中任何罪行,而任何數目的該等控罪均可同時審理;被控人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
(c) if a single act or series of acts is of such a nature that it is doubtful which of several offences the facts which can be proved will constitute, the accused person may be charged with having committed all or any of such offences and any number of such charges may be tried at once; or he may be charged in the alternative with having committed some one of the said offences. 
 
上列法例中英文版不難理解,在現實而言,很少以數項控罪作交替,一般是同時檢控A及B罪,被告承認其中一項,就撤銷另一項。如果被告兩項都否認,審結可能兩項都判無罪,或者一項有罪,另一項會撤銷,如果法官認為證據兩罪都構成,也不能兩項都定罪,只能判一項罪成,若然如此,就應判較輕那一項罪成。如果兩項刑罰相同,則定A罪成立,B罪撤銷。
 
這交替控罪的處理方法,一個現成例子就是搶咪案,我為此寫過幾篇。兩被告分別面對兩項控罪,第二項是交替第一項的控罪,原審裁判官判兩人第一項罪成,上訴時高院法官推翻了定罪,改判交替控罪成立。之後終院再推翻定罪。
 
採取交替控罪的做法並不普遍,因為很多時證據會清楚顯示應控以那一項罪名,而不會難以確定。
 
前面提到交替控罪有兩種,剛講了落案時已提出的交替控罪,另一種是定罪時的轉以他罪裁決(alternative verdicts),那是屬於在法例中列出的交替(statutory alternative), 譬如原本控告被告搶劫罪(《盜竊罪條例》第10條),法官聽完證供,判被告無罪,但根據該條例的附表所列判被告其他罪名其中一項成立:1.盜竊罪(第9條),2.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第10條),3.勒索罪(第23(1)條),4.處理贓物罪(第24條)或5.普通襲擊罪。還有很多其他例子,不贅。

其次講holding charge。這不是法例上出現的用語,我不知中文應怎叫,一般在法庭上這様講是先以某項控罪檢控被告,以便警方有更多時間作調查。要知道拘捕犯較嚴重罪行的被告,警方要在48小時內盡快帶他上庭,調查需時,又不應給他保釋,故此先檢控一項嚴重控罪,以圖把他扣押,反對擔保,把他hold住,所以叫holding charge,就是這樣簡單。法庭給予擔保的話,這holding charge 就沒有用了,因為hold不到被告。

最後講hostile witness敵對證人,簡單講就是反口的控方證人。有些證人可能給被告恐嚇或收買了,上庭時拒絕作供,或作供時刻意講偏離口供紙或相反的話,破壞控方的證據,直接或間接對被告有利,使表面證供不成立或造成合理疑點。主控可向法庭申請把證人轉為敵對,向法庭申請以證人口供紙盤問證人,主要目的是淡化敵對證人對控方證供的破壞及影響。法官有酌情權去決定批或不批准。相對而言,我未見過辯方證人成為被告的敵對證人。有關敵對證人的古蠱做法,在這裏不想詳細講,不想壞人得益。

蛋散沒有吃過,答完這三條人都散了。情人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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