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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辱警
標少
2014年2月19日
 
言語辱警新設拘捕指引
勸喻警告後可告阻差辦公 組織憂道德刑事化

 
【明報專訊】警務人員被市民辱罵的情況近年日益嚴重,警隊內部早前亦有人提出要為辱警罪立法。警隊正籌備一份新程序指引,供警務人員參考如何處理被市民「言語侮辱」的情況,據悉最快下月中推出。警員日後在執法時若被辱罵,可以「三部曲」處理——先勸喻對方,再施以警告,若情持續,可引用現有「阻差辦公」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但指引不適用於公眾遊行集會。有關注警權組織擔心,警方會將巿民對警員是否禮貌的道德行為刑事化。

遊行集會不適用 最快下月推

警方發言人說,警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時會遇到市民以辱罵或不合作態度對待。為了有效處理有關問題,警方正研究一套指引,幫助人員以專業敏感度、持平及有效的溝通技巧應對,確保為市民提供專業和優質的服務。當警方完成所有籌備工作,將盡快推出指引,強調該指引與言論自由並無關係,不會構成任何影響。

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稱,認同市民須對警察有基本尊重,但這只是道德規範,擔心市民若對警方不禮貌,日後會招致檢控,他會留意日後實際執行情況。他說,市民單純是說粗言發泄,無不合作行為,也無阻差辦公,倘若如此也被檢控會是十分危險。他稱,警員在被辱罵情況下,既是受害者,亦須蒐集證據檢控,角色尷尬,律政司須獨立處理。他建議警員在發出警告時,應通知上級,派出另一警員到場作證,或啟動隨身攝錄機,以防濫權。

民陣:警員處理檢控角色尷尬

據了解,警方已初步完成撰寫有關指引,正諮詢員方意見,並會諮詢監警會意見,料於3月中實施。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接受查詢時表示剛得悉有關指引,對此表示歡迎,認為會令警員工作更順利。監警會委員鄭承隆說曾聽聞有關指引,但未收到指引原文。他說,指引以現有法律框架為基礎,可令警員執行有關法例時更清晰,避免爭拗和減少投訴。

據了解,該指引主要針對一般執法時的言語侮辱,如抄牌、截停搜查等情,並無涵蓋公眾遊行集會,因考慮到遊行涉言論表達自由。另外,指引亦不涵蓋黑幫集會情,因為應該以更嚴厲的「非法集會」罪行處理。據了解,對方是否涉用粗言穢語並非重點,最重要是有關行為有否阻止警察執行職務。

涂謹申:關注警員或不慎濫用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說,關注會否有小部分警員不慎濫用有關指引,但相信大部分警務人員會謹慎使用,因一旦提控,警員須向法庭證明對方有阻止自己執行職務,若然濫用,會被法官批評。

(19.2.2014)
 
侮辱執勤的警察或其他執行公務的人是可恥的行為。也不知在甚麽時候開始,香港變成這樣的社會,一方面大罵大陸自由行的人行為不文明,另一方面自己又可以理所當然的破口大罵,議員在議會羞辱官員,市民在街上辱罵警察,病人在醫院辱罵醫護人員,大學生在教學問卷對老師罵粗。罵得大義凜然,振振有詞。這就是香港比別人驕傲文明的地方?

我一向反對訂立辱警罪,也對不立法規管在一般公眾地方講粗口深表同意。明報講警察內部籌備一份新程序,指導在街上執勤的警員怎樣處理這種情況。勸喻、警告及拘捕這處理三部曲,合情合理。因為辱罵而妨礙警員執行職務,當然可以控以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這方面的法律並不複雜,其中一個香港也跟從的案例是Lewis v. Cox (1984) 1 QB 509.。這件案裁定:

"a person wilfully obstructed a police constable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section), if he deliberately did an act which, though not necessarily 'aimed at' or 'hostile to' the police, in fact prevented a constable from carrying out his duty or made it more difficult for him to do so, and if he knew and intended (whether or not that was his predominant intention) that his conduct would have that effect; and that the motive with which the act was committed was irrelevant unless it constituted a lawful excuse for the obstruction .....;".

假如有個市民像標少那樣懂一些法律,他一面辱罵警察,另一方面又不妨礙警察執行職務,你一樣奈他不何。舉例説為了抄牌,司機先跟警察爭論有沒有違例,到警察警告他會拘捕他阻差,他一方面合作交出車牌,有問必答,另一方面不斷辱罵,粗口問候,警察可以拘捕檢控他甚麽?當然不可以,因為他之前的爭論到受了警告已停止了,之後他已不妨礙警察。

報導又指或可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辱罵的人。這樣講可能是搞錯了。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裏,沒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只有第28條醉酒時在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並非單純的行為不檢,醉酒是大前提。沒有醉酒這元素,想法也枉然。講到尾,新指引的訂定,只能圍繞妨礙警察執行職務這方面考慮。

有組織關注市民不禮貌的道德行為刑事化,真的不用擔心,除非訂立辱警罪,否則現狀不會改變。又有人擔心受辱罵警員是受害者,亦須蒐集證據檢控,角色尷尬,這様講是對刑事法無知。沒有這方面的知識就不要胡説,這種事情是credibility的問題。多叫一個警員到場,真的有幫助?我也不想浪費唇舌。

我一向不主張過度立法,社會的道德價值,市民的文明禮貌,不是立法可以解決得到的。如果辱罵為公務執勤的人員會遭社會所唾罵,這種事情會發生的次數會少,如果這種行為受鼓掌,這社會就有病了。態度是教養的問題,態度卑劣是狗娘養的問題,如果這社會一直病下去,大家都覺得不成問題,那麽就只有少數人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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