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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不合理的判辭
標少
2014年3月1日

司法機構今日上載這判辭: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華保,睇到標少擰哂頭。案情相當簡單:

「3. 2013年4月11日,入境處人員去到一間名為文利的餐廳巡查,結果發現印尼籍女子Yuni正身穿水鞋圍裙在廚房裡洗碗。Yuni曾為外籍家庭傭工,在2013年3月8日被入境處發出遣送離境令,期間可擔保外出,但不可合法受僱。上訴人是文利餐廳的負責人。他在警誡下承認,Yuni是一位「臨時替工」。他在其後的會面紀錄裡補充,自己不認識Yuni。」

控辯雙方不爭議案情,控方呈遞同意案情,辯方傳召證人作供。

「辯方說法

4. 上訴人選擇作供,內容與其他三位辯方證人(DW2至DW4)的證供綜合如下。

5. 2010年7月,上訴人開始經營位於佐敦的文利餐廳。2011 年11月,他把「洗碗部」的工作外判給了魯先生(DW3)。在實質運作下,碗會由DW3及另一名工人洗,但上訴人對洗碗工的人選及輪班時間無權過問。

6. 2013年3月,DW3提出要終止合約。上訴人「貼紙搵人」,並於同年4月9日與女子Anna達成口頭協議,由她在4月11 日接手洗碗部的外判工作,形式與DW3相同。當時,上訴人查閱過Anna的身分證,但沒有留下副本,原因是餐廳沒有影印機。他打算在4月11日,待外判協議書準備妥當,才與Anna正式簽署。

7. 4月11日早上8點,DW3在文利與Anna交收過工作後正式離開。同日上午11點半,身兼收銀員的樓面陳小姐(DW2)上班。根據DW2供稱,Anna在下午5時因事提早離開,在此之前頃刻則有另一名女子把Yuni帶到文利洗碗。當時,Anna有請DW2就她先走、但有「搵人嚟頂」的事轉告上訴人。

8. 由於上訴人在5點30分才回到餐廳,他當天未及見到Anna。他只從DW2口中得知,上午的「新洗碗阿姐」已離開,當時由「臨時替工」頂替,之後也因事忙而沒有見過後者。同日晚上,入境處人員到來巡查,查問Yuni的身份,他向身邊的DW2求證過後,便如實向對方轉達。這點有DW2證實。

9. 上訴人續稱,事後他曾多次按照Anna名片上的資料與她聯絡,但不成功,所以未能把她傳召出庭。至於4月12日以後的洗碗工作,則由文利的廚雜頂替,無人填補。這是DW2的證供。

10. 最後,Yuni也替辯方作供(DW4)說,案發當日下午2 點,她在油麻地公園被一名陌生的中國籍女子因病請到文利頂替自己工作數小時,每小時30元。她說,她並非受僱於上訴人,完工後會回到公園找該名女子拿工資,否則無法與對方聯絡。Yuni續稱,她在下午3點50分到達文利,當時洗碗部沒人。那名女子在給她取過水鞋圍裙及把工作稍作交代後離去。」

原審裁判官周燕珠聽完啲咁嘅廢話,梗喺釘佢喇,你畀我我都釘喇。呢個Anna好明顯喺作出嚟架喇,你揾鬼信咩。Miranda分析合理,推論合理,Anna人又失咗蹤,身份證都未睇過,無影印機喎,揾手機影張身份證都得喇,不如你話上帝包咗嗰檔嘢嚟洗碗好過,有無上帝都好,起碼有咁多人信。跟住仲可以喺公園揾到個三唔識七嘅替工嚟,咁都信,我當堂覺得自己弱智,appeal allowed。唉!大老爺自己睇番呢種判辭都瞓得著?經一事長一智,睇一篇卻減一智。你唔同意嘅話,自己跟連結入去睇到飽。上訴人肯定笑到合唔埋嘴。資深大律師Selwyn Yu咁都博到,肯走拗到頭髮都甩哂,都唔知佢原先喺唔喺有信心拗得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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