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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以身試法
標少
2014年3月3日

為電動輔助單車 廠商寧犯法
運署拒批牌 騎車上街自首博打官司


【明報專訊】歐洲、日本等地日漸流行的電動輔助單車(Pedelec),在香港定義為「電單車」,由於運輸署沒批准任何Pedelec車款,在港騎Pedelec即屬違法。69歲的廠商章東傑去年在街道上故意「齋踏」Pedelec,並沒有開動摩打,然後報警自首,圖以打官司爭取Pedelec合法化。有議員認為本港法例落後,應設Pedelec牌照,只要規管得當,可以處理到安全問題,亦有助香港成為環保低碳城市。

單車加電池摩打 腳踏驅動

Pedelec是一般單車加上電池和摩打,只要啟動電力,在踩腳踏時便可啟動摩打,讓單車以腳力與摩打一起驅動,當停止腳踏時,摩打也會停止,不能單靠摩打驅動,時速限制在25公里,稍高於一般人踏單車平均速度。

運署:有摩打屬電單車

章東傑的工廠生產電池等用品,近期想涉足Pedelec電池生意,卻發現香港原來不准騎這類電動輔助單車,他說﹕「我覺得沒理由不准,全世界好多地方都准許,歐洲、新加坡、日本都准,別人都認為這個是單車,在香港卻認為是電單車。」他在2012年底開始去信運輸署,要求澄清Pedelec屬於什麼車輛,並引述歐盟的標準。但運輸署指Pedelec有摩打,並非單以腳踏驅動,故屬於電單車。

章東傑稱,由於Pedelec速度慢,運輸署以安全為由,任何Pedelec車款都拿不到電單車牌照,變相禁絕Pedelec。他去年8月在牛頭角騎上買來的中國製Pedelec,關掉電力後當一般單車使用,並打電話報警自首,警方到場後將他拘捕,控告他駕駛無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

他說﹕「我想不如打場官司,等法官判是單車還是電單車,但想不到我不認罪後,裁判官練錦鴻判我不准離開香港一個月。下次開庭時我想可能要打很久官司,所以認罪。」他不想內地生意受影響,認罪後被判罰8000元及停牌一年。 惟他沒有放棄,計劃聯絡其他支持引入Pedelec的人士,通過報章賣廣告、遊行等方式爭取。

議員批法例落後促引入

運輸署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單車是指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而由機械驅動的兩輪車輛屬電單車,包括Pedelec。 民主黨議員胡志偉及公民黨議員湯家驊均認為香港相關法例落後,很多人都可以踏單車超過25公里時速,政府既然鼓勵人用電動車,沒理由不考慮修改法例引入Pedelec。前資深單車運動員洪松蔭表示,一般人踏單車平均時速為15至20公里,也可以短暫超過30公里,至於危險性問題,他說﹕「踩普通單車也可以很危險的,最重要是做好單車安全教育。」
(2.3.2014)

這位先生想以身試法,出發點可能偉大, 圖以打官司, 以為可以身試法去挑戰法律, 締做案例, 便會使電動單車合法化, 這種想法相當幼稚。如果法例對電動單車的介定含糊, 又未有案例可援,這種想法還有可取之處, 可以一試。可惜這位先生有所不知, 輔以電池的腳踏車, 十年前已有高院上訴案例, 分別由兩位法官裁定為「電單車」, 需要領取有關駕駛執照才可駕駛。兩位不同法官分別判同一被告上訴失敗, 案例在此: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嚴金鐘 HCMA 24/2004 及 HCMA 1097/2004。故此這位先生以身試法徒勞無功。

各位可能不知這嚴金鐘是誰, 只要我講另一件案, 你一定會記得, 他就是為了多次使用電動單車被檢控並充公了六部單車而心生不忿, 因自己的名字有金鐘兩個字, 所以在金鐘地鐵站車廂內縱火, 幸好無人受傷。他經審訊後被定罪, 被判終身監禁, 最少10年不准假釋。下面張貼了該案情:

1.  2004年1月5日上午約9時,在香港金鐘地鐵站往中環方向的一輛地鐵列車061號的第一卡車廂A167號遭人用天拿水縱火破壞。雖然沒有乘客受傷,但事件導致車站秩序大亂及地鐵服務受嚴重影響,有關車卡亦受損。
2.  事後當局接獲申請人嚴金鐘寄出的一封信,信的內容顯示他和縱火事件有關,結果申請人被捕及被控縱火罪。
3.  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湯寶臣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經審訊後,申請人被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成立。湯法官判申請人酌情性終生監禁,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B(1)條將最低刑期定為10年。
4.  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定罪或判刑上訴。經聆訊後,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或判刑上訴。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控方案情及證據
5.  控方指申請人是縱火者,動機是他感覺多次受到政府不公平的對待,故作出報復性行為。有在場目擊縱火事件的乘客指縱火者身穿藍色褲及藍色長袖外套,頭帶漁夫帽,用打火機燃點一個圓柱形物體而當時有液體由圓柱形物體流出。
6.  結果該圓柱形物體著火及爆炸,而事後縱火者則成功逃脫。
7.  申請人被捕後,參與在2004年1月7日進行的認人手續,有兩名目擊證人,認出申請人是縱火者。
8.  事後警方在現場撿獲縱火者頭帶的漁夫帽,內有一些頭髮。經DNA鑑證後,證實該些頭髮屬申請人所有。
9.  警方亦在申請人的居所發現和縱火事件有關的物品,包括一些和在現場發現的喉管脗合的金屬喉管剩餘部份。警方亦發現一張地鐵車票,該車票顯示持票者在2004年1月5日上午7時30分至9時在荃灣站入閘,但沒有顯示出閘記錄。控方指金鐘地鐵站的閉路電視錄影顯示在案發當天早上9 時15分,申請人離開金鐘地鐵站,而申請人居住大廈大堂的閉路電視錄影則顯示申請人在2004年1月6日中午12時25分返回其住所大廈。
10.  警方亦指被捕時申請人曾作出招認。拘捕申請人的警員指在警誡下,申請人說“政府攞咗我六架車,我咪喺金鐘整劑大災難佢歎下,我叫嚴金鐘,咪喺金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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