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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不合理的判辭之二
標少
2014年3月4日

我不想為討論喋喋不休的爭論下去, 在這標題第一篇的留言, 標少被看成阿媽是女人也不懂。我也許真的弱智了。我以為以各抒己見作為打圓場是一種謙卑的表現, 看來不只不足, 更加顯得我無知, 連刑事法的舉證責任也要「擰哂頭」來提醒我。看來我真的很不濟了,  還變成街上一個大叔。既然有人把判辭第13段拿出來討論, 我這大叔一於就對這一段剖析一下,發點繆論。

"正如上訴方指出,裁判官以禁止傳聞證供為理由,阻止辯方對上訴人及DW3的部分主問,是不對的。當時,這兩名證人,正要覆述與Anna源於4月5號和9號兩次「見工」的對話,但目的只在顯示對後者的了解,及對整個涉案情況所因而產生的認知,因此不會構成不可呈證的傳聞。就此,辯方有向裁判官解釋,裁判官實在沒有理由反對。還有,這個錯誤,雖然在某程度上得到了減輕(主控在盤問時問到Anna的若干資料),但它的發生,卻始終令人難以肯定,上訴人的說法已全面地得到應有的展述。裁判官指「上訴人對於Anna的背景資料一概不知,甚至連Anna有沒有洗碗的工作經驗也不清楚」[3],就相當可能來自這個錯誤、所產生的印象。(其實裁判官在這點也有錯:上訴人和DW3都曾供稱知道Anna有這方面的經驗。)"

第一, 周燕珠只是阻止了上訴人及DW3的部分主問,理由是傳聞證供,涉及和這Anna的對話。這段的分析在法律上可成立?單是最後括號裏指出周燕珠犯錯這一點已經錯誤,理由是大老爺把傳聞證供當作證供接納了,否則上訴人和DW3怎會知道Anna有洗碗的經驗,極其量是Anna告訴他們,這不就是傳聞證供嗎?就算真的有Anna這個人,Anna真的告訴過他們有洗碗經驗,那麽他們就真的知道Anna有這經驗?我呸!就算不講甚麽傳聞證供的法則,你已侮辱了思考的智慧。

 
辯方在審訊時可以覆述和Anna談話涉及的課題,the nature of what was transpired but not as to the truth of its content. 可能我十幾年沒有接觸hearsay這東西,我記錯了,抑或是法改會兩年前發hearsay諮詢文件改了這法則?(印象中看過法改會對hearsay發諮詢文件。)講甚麽主控盤問減輕了這錯誤,with respect, nonsense. 主控盤問有關Anna的資料,很明顯在discredit her existence. 請告訴我,上訴人及DW3這種對話屬於exception to hearsay的那一項?各位匿名可以批評我錯,你們一定有書參考,我只有一本過期的Archbold. I am all ears. 恭侯你們再入來留言教我這man in the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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