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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有讀者給我留言, 一定是在督促我不要懶惰, 幸好我今天下午也看到這判辭, 可以即時作答。下面是留言內容:
匿名2014年3月27日 下午8:45
標少, 唔知你睇左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明樂案未, 你覺唔覺得王國豪暫委裁判官過度提問? 同埋點解原審時只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嘅? 標少唔係話過上訴庭有判刑指引地鐵犯非禮一定要判監咩?
下面明報對該案的報導相當中肯,鄧明樂案就是這樣一宗案:
裁判官被指偏袒 涉港鐵非禮漢脫罪 【明報專訊】港鐵男乘客原被控在車廂內觸碰女子胸部,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成,判罰18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辭,指原審裁判官審訊時多次提出質疑,令人覺得他針對男乘客而發問,並有所偏袒,「表現實令人有點不安」,故裁定男乘客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鄧明樂原被指於去年2月4日,在港鐵油麻地站車廂內非禮女事主。判辭指出,原審暫委裁判官王國豪雖多番強調鄧沒舉證責任,卻建議鄧呈上他在馬會工作的紀錄證明其說法,令鄧處於兩難局面,審訊時又不斷追問鄧往油麻地的乘車路線及目的。 雖然最終上述工作紀錄其實與鄧的辯解脗合,裁判官卻沒多加解釋,便以鄧的證供互相矛盾為由將他定罪,導致審訊不公,故判鄧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704/13】 判辭連結在此: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明樂 先答匿名第二個問題,上訴庭對地鐵非禮確有判刑指引,我以前也有講過,就是1991年上訴庭應律政司提出的判刑覆核案——AG and Wai Yan Shun CAAR17/1990,上訴庭的指引這樣講: In our view, given the prevalence, for a first offence the "clang of the prison gates" should now be the normal sentencing option. A period of imprisonment between 14 and 28 days, depending on the place in the scale warranted by the facts would not be interfered with. For a second offence, sentence could well be between 2 to 6 months' imprisonment. (paragraph 28)
上訴庭沒有講一定要判監,而只是講地鐵非禮初犯判監是正常的選擇,這種判法上訴庭也不會干擾。故此,跟從這指引去判監十分普遍,按不同嚴重性及求情考慮而不判處監禁的例子也不少。我想我沒有講一定會判監。
第一個問題是「···覺唔覺得王國豪暫委裁判官過度提問?」
這件案是女學生在地鐵給坐在鄰座的被告按胸非禮,典型一對一的案件,但並非典型的地鐵非禮,這種形式的非禮發生在巴士上較多。原審裁判官要定被告的罪易如反掌,從判辭看到的印象是裁判官做了一些不必要的事。首先,旁觀者確有點過度提問的印象,但那不是主要死因。原審裁判官提問篇幅長,當然對他不利,更加不利的是問題的口脗。由我講不如由聽審上訴的高院法官李瀚良講,以下幾段判辭説明一切:
20. 上文引述的謄本顯示,裁判官不斷追問上訴人到油麻地行街和吃東西的情況,明顯是質疑上訴人為何不在九龍塘站轉車往火炭或大圍。
21. 審訊將近完結,裁判官又建議上訴人呈交馬會的上班紀錄,他強調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審訊押後約20多天,續審時紀錄證明上訴人原本要到馬會上班,因本案被捕而沒有上班,裁判官卻質疑他為何保釋後不即時告假,用甚麼原因等等,在在令人覺得裁判官針對上訴人而提問。[13]
22. 關於馬會上班紀錄,其實吻合上訴人的辯解,但裁判官在判詞中卻隻字不提。既然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往油麻地行街吃東西的講法不合理,但又接受上訴人有個人自由,加上馬會紀錄吻合上班的辯解,裁判官理應稍作解釋,可惜他只在判詞指證供互相矛盾和不合理[14]。雖然裁判官曾強調上訴人沒有舉證責任,但在當時的情況,上訴人實處於兩難局面。
23. 其次,裁判官看過馬會紀錄後表示「有啲驚訝」,但沒有在審訊和判詞再提及原因。本席不想猜測個中原因,但裁判官的表現實令人有點不安。
24. 綜觀以上所述,以「表面偏袒測試」去驗證,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行徑實在令人覺得他有偏袒,所以審訊不公平。
要在李官手中上訴得直並非易事,原審裁判官問被告「你有冇辦法攞到你當日上班嘅更紙呀?喺馬會度。」確是把某種舉證責任加諸被告身上。原審裁判官也講了一些不智的話:
「官:喺下午嘅時候開始我,唔知係咪畀啱啱遲到嗰位被告感染到。我有啲問題想釐清,我釐清完畢相信大家可能有啲問題要問呢位證人,被告,我哋唔好草草了事,咁不如我哋擇個日子返嚟續審,好唔好呀?」
……
「官: 不過我見到封信有啲驚訝,我諗你都有啲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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