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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笑談吃喝《基本法》
標少
2014年4月7日
這兩天嚴重敏感,睡得很差, 服了重劑量的類固醇, 十分疲累,寫東西也提不起勁。致敏源是很難找的,也唯有聽天尤命。

今早看到明報的頭條, 眼前一亮,那是一則笑談吃喝基本法的新聞。地區團體搞推廣《基本法》活動,囿於花費公帑於飲食方面的限制,竟然把酒樓午宴費用分割出場地租用費及餐飲費,還大義凜然。 我當然不能講虧你想得出,他們直認是蕭規曹隨,是一向奉行的「文化遺產」 ,湯顯明這一招也使得揮灑自如, 我只能講豈有此理。

以現今物價,叫這夥人飲茶把上限設於每人不多過65元, 當然不切實際,遠遠追不上物價,除非有人私下補貼,否則要去麥當奴開生日會才行,或者去隔涉的公共屋邨酒樓舉行,或者可以優惠一下而不超上限,再不就在下午茶時間舉行,八折優惠較易符合限制。但無論如何也不應該有「紅燒花膠海味羹」、「清蒸海石斑」、「脆皮吊燒雞」嘛?單是講雞,在街市連毛夾屎賣要30幾元一斤,一隻脆皮吊燒雞要幾多錢?算你這石斑是養班不是海班,也要幾百。花膠不是沙爆廣肚,不是用來做魚肚羹的魚肚,做綿花雞的綿花,最細最平都幾百元一斤。如果是點心加炒粉麵,貴過65元一位而用其他辦法來分單,尚情有可原,因為這消費上限追不上時代物價。吃著來談《基本法》,好吃就只管低頭地吃,不好吃就心中咒駡,究竟在推廣《基本法》抑或是推廣《基本法》套餐?

湯顯明事件還歷歷在目,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可是這種事偏偏就一齣又一齣在上演。這些公帑民脂,涉及數額表面上微不足道,3幾萬算甚麽錢,背後涉及深層次的公帑運用原則和態度才是可悲之處。不花錢去做秀你隨便,花自己錢去做秀你自便,浪費公帑來吃喝政府不能坐視,防微杜漸,已成慣例的歪風就要矯正過來。這種做法骨子裏跟做假帳有分別嗎?下次不如分單來個如厠費,侍應服務費,豈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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