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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若薇:法律淪打壓人民工具
舉3例斥「藉法律名義行不公義」 【明報專訊】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然而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公民黨主席余若薇,狠批回歸後當權者把「法律」用作「管治人民」的工具,而非以法達義,近年情况更嚴重。她舉3個例子,包括去年有社運人士被「低調通緝」、通訊局限制港視提供流動廣播的法律爭拗,以及政界有人在政改上對《基本法》條文的詮釋,認為統統反映了「法律變成當權者打壓人民的工具」,直斥現時有「太多人利用法律的名義去行不公義」。 指港視通訊局爭拗「脫離現實」 余若薇在專訪主動談及對近年法治情况的憂慮,說近日港視主席王維基與通訊局就牌照和廣播制式的爭拗,令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她也感覺「好不真實」,認為有關法律爭拗已「脫離現實」、「脫離法律存在的價值」。她說現時的爭拗「不是說拍攝好的電視劇集,和讓市民有多點選擇」,作為大律師,她也無法弄得明白,形容爭拗的是「好高層次的東西」,法律現時變成一個技術,透過玩弄這些技術去搬龍門。她強調法律是服務和保障人民利益,維護正當商人的商業活動,及監察政府不要濫權,但現時「在公平競爭下,(政府)突然引用很多法律去打壓你,這不就是脫離現實?」 去年警方在事隔22個月後,拘捕曾參與2011年七一遊行的佔中義工陳玉峰,警務處長曾偉雄說是「低調通緝」所致。余說,現時有「太多人利用法律的名義去行不公義」,當中不止涉法律人士,「警務處長(曾偉雄)也不是法律人士」。余認為「低調通緝」一事反映「法律變成當權者(打壓人民)的工具」。她認為律政司在此事上也有負責,因為如警方檢控做得不好,律政司有權介入,「他可表明不符合公眾利益而拒絕跟進……最終檢控權在律政司手上」。 談陳玉峰案 「檢控不好律政司可介入」 余若薇認為律政司在政改問題上有責任捍衛公眾利益。她指出,比較2007年的政改綠皮書和去年的政改諮詢文件,後者沒再提及普選方案要符合國際標準和普及而平等的字眼,批評「好明顯是律政司問題」。她也批評有人利用《基本法》去限制和剝削公民權利,指政府以《基本法》45條和人大決定,剝削基本法2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6條(市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公民權利,「這是本末倒置、指鹿為馬,顛倒是非」。 政改諮詢不提普及平等 「律政司問題」 她直斥有「比我更資深的人」詮釋《基本法》時,說出「根據中國法律『可參照』等於『必須』」等有關提委會組成的言論,指他們是以法律名義行不公義。 被問到如何評價律政司長袁國強的表現,余若薇說在傳統普通法下,律政司長是大律師的精神領袖(Titular head of the Bar),律政司須「保障公眾利益」,在憲政上的地位應站在公眾利益上;同時律政司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也要不偏不倚提供法律意見,否則會變成政府的法律打手。
(7.4.2014) 余若薇認為袁國強沒有以大律師公會精神領袖的地位,在政改上闡釋《基本法》,讓特首選舉的提名得以擴大。先不講袁國強會不會笨到搬石砸腳,就算泛民及法律學者對這方面會不會符合《基本法》的要求,都沒有一致看法,責承律政司這樣做,論據也立不住腳。至於批評《基本法》條文的自身矛盾,那是修憲的問題,特區政府既無心,也無力去自討苦吃,畢竟話語權在人大。余若薇這批評有甚麽味道? 最後,為甚麽是最後?因為我放過自己,本不想再講陳玉峰,可是,替她貼金變成替她插針的是余若薇,是她,不是我,要舊事重提。我又不好意思問,余若薇真的熟悉刑事檢控嗎?陳玉峰事件我不想重覆,警方無論在用詞(低調通緝)及檢控延誤都難以卸責,但責任最大的是陳玉峰不合作而引起延誤,最後也是陳玉峰主動向律政司提出簽保守行為的要求,再拿她這件案出來亂晃,説成不義檢控,就沒有銷情了呀!陳玉峰事後反口式的自圓其説,騙得了大眾,騙不了法庭的紀錄,如果坊間茂里再拿這點不著的啞炮來再點,我不怪你。余若薇把她拿來作論據,豈不是陷陳於不義,再灑一次盬,乏善可陳的時候就另找例子好了。當時刑事檢控專員Zervos親自披甲,以最高層次去處理這件小案,余若薇對此是置若罔聞,抑或忘記了整件事的處理經過而信口開河?這是提出來最差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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