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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律政打手
標少
2014年4月8日
余若薇:法律淪打壓人民工具
舉3例斥「藉法律名義行不公義」


【明報專訊】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然而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公民黨主席余若薇,狠批回歸後當權者把「法律」用作「管治人民」的工具,而非以法達義,近年情况更嚴重。她舉3個例子,包括去年有社運人士被「低調通緝」、通訊局限制港視提供流動廣播的法律爭拗,以及政界有人在政改上對《基本法》條文的詮釋,認為統統反映了「法律變成當權者打壓人民的工具」,直斥現時有「太多人利用法律的名義去行不公義」。

指港視通訊局爭拗「脫離現實」

余若薇在專訪主動談及對近年法治情况的憂慮,說近日港視主席王維基與通訊局就牌照和廣播制式的爭拗,令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她也感覺「好不真實」,認為有關法律爭拗已「脫離現實」、「脫離法律存在的價值」。她說現時的爭拗「不是說拍攝好的電視劇集,和讓市民有多點選擇」,作為大律師,她也無法弄得明白,形容爭拗的是「好高層次的東西」,法律現時變成一個技術,透過玩弄這些技術去搬龍門。她強調法律是服務和保障人民利益,維護正當商人的商業活動,及監察政府不要濫權,但現時「在公平競爭下,(政府)突然引用很多法律去打壓你,這不就是脫離現實?」

去年警方在事隔22個月後,拘捕曾參與2011年七一遊行的佔中義工陳玉峰,警務處長曾偉雄說是「低調通緝」所致。余說,現時有「太多人利用法律的名義去行不公義」,當中不止涉法律人士,「警務處長(曾偉雄)也不是法律人士」。余認為「低調通緝」一事反映「法律變成當權者(打壓人民)的工具」。她認為律政司在此事上也有負責,因為如警方檢控做得不好,律政司有權介入,「他可表明不符合公眾利益而拒絕跟進……最終檢控權在律政司手上」。

談陳玉峰案 「檢控不好律政司可介入」


余若薇認為律政司在政改問題上有責任捍衛公眾利益。她指出,比較2007年的政改綠皮書和去年的政改諮詢文件,後者沒再提及普選方案要符合國際標準和普及而平等的字眼,批評「好明顯是律政司問題」。她也批評有人利用《基本法》去限制和剝削公民權利,指政府以《基本法》45條和人大決定,剝削基本法2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6條(市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公民權利,「這是本末倒置、指鹿為馬,顛倒是非」。

政改諮詢不提普及平等 「律政司問題」

她直斥有「比我更資深的人」詮釋《基本法》時,說出「根據中國法律『可參照』等於『必須』」等有關提委會組成的言論,指他們是以法律名義行不公義。
 
被問到如何評價律政司長袁國強的表現,余若薇說在傳統普通法下,律政司長是大律師的精神領袖(Titular head of the Bar),律政司須「保障公眾利益」,在憲政上的地位應站在公眾利益上;同時律政司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也要不偏不倚提供法律意見,否則會變成政府的法律打手。
(7.4.2014)
 
像余若薇這種資深的大律師作的評論,單是名頭已是權威的保證,作為二打六的標少,恭恭敬敬,不敢置喙,只好垂首肅立聆聽她的權威表述。她評港視事件,指法律現時變成一個技術,透過玩弄這些技術去搬龍門。咦!乜法律一向不是包含玩弄技術的遊戲來的嗎?對啊!律師可以玩,律政司無得玩,律政司一玩就無公義,不能假法律之名,行不義之事,那是律師註冊了的專利?不過,我分不出法律技術展示公義和不義清晰的界綫,因為我是二打六。況且,拒絕對王維基發牌事件一開始根本不是法律技術的問題,而是行政會議閉門行使極權的問題,那是本,後來的發展是末。發展到法律技術方面的指控,涉及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對有關法律的看法。他用法律去打壓王維基?若然如此,這筆賬又不能全算入政府身上。但我不信何沛謙會這樣做,我信Ambrose多過Audrey。

余若薇認為袁國強沒有以大律師公會精神領袖的地位,在政改上闡釋《基本法》,讓特首選舉的提名得以擴大。先不講袁國強會不會笨到搬石砸腳,就算泛民及法律學者對這方面會不會符合《基本法》的要求,都沒有一致看法,責承律政司這樣做,論據也立不住腳。至於批評《基本法》條文的自身矛盾,那是修憲的問題,特區政府既無心,也無力去自討苦吃,畢竟話語權在人大。余若薇這批評有甚麽味道?

最後,為甚麽是最後?因為我放過自己,本不想再講陳玉峰,可是,替她貼金變成替她插針的是余若薇,是她,不是我,要舊事重提。我又不好意思問,余若薇真的熟悉刑事檢控嗎?陳玉峰事件我不想重覆,警方無論在用詞(低調通緝)及檢控延誤都難以卸責,但責任最大的是陳玉峰不合作而引起延誤,最後也是陳玉峰主動向律政司提出簽保守行為的要求,再拿她這件案出來亂晃,説成不義檢控,就沒有銷情了呀!陳玉峰事後反口式的自圓其説,騙得了大眾,騙不了法庭的紀錄,如果坊間茂里再拿這點不著的啞炮來再點,我不怪你。余若薇把她拿來作論據,豈不是陷陳於不義,再灑一次盬,乏善可陳的時候就另找例子好了。當時刑事檢控專員Zervos親自披甲,以最高層次去處理這件小案,余若薇對此是置若罔聞,抑或忘記了整件事的處理經過而信口開河?這是提出來最差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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