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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馬惜珍申請撤銷通緝令的下集
標少
2014年4月17日
如果有看我寫馬惜珍的拘捕令一文及留言,就可知標少這二打六看法的準確。整個法律程序,其實就好像一齣戲,馬惜珍很快就會飛回來。控方反對取消通緝令之餘,也表示已沒有足夠證據檢控馬惜珍,即是説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故此,法庭駁回通緝令的申請,最終的結果是馬惜珍除了損失當年的保釋金外,人事擔保那兩個人如已作古,那就連show cause 都不用,省了人事擔保(surety)充公。代表馬惜珍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向法庭陳述,沒有按法庭歸押罪是1994年才增訂,所以馬惜珍不應被檢控該罪或視為藐視法庭,這一點我在上一篇也講過。

究竟這一次申請撤銷通緝令的目的為何?這齣戲怎樣演呢?

我估計辯方一早就從控方處得悉已沒有足夠證據,當年棄保潛逃會充公保釋金一事被告完全不會爭拗,這銀碼當年是很多錢,相對於當年涉及販毒的價值根本是滄海一粟。明知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還不回來?還要搞這些申請?講得難聽是想攞彩。如果馬惜珍從台灣飛回來,一入境就會被拘捕,又要帶返警署打指模核對身份,又拉又鎖又要入臭格,我想馬惜珍就是想避免這個經歷。辯方想必與控方溝通過,希望控方通融,不作反對。如果撤銷通緝令,馬惜珍便可以避免了這種被扣上手銬,押上法庭的對待。如果我是律政司,我都不想惹這種麻煩上身,你要申請隨便,我係咁意都反對,如果唔係我畀議員grill死。

馬惜珍飛返香港,一定會預先通知香港政府,等警察及律政司一切凖備就緒,把扣押時間減到最短。最理想是上午航班到港,下午上庭處理,夜晚就返屋企洗白白。

上面講馬惜珍的保釋金相對於毒品價值是滄海一粟,當年他的保釋金是現金50萬及兩名人事擔保共100萬,後者那100萬不用真金白銀拿出來,販毒的規模在1969年1月17日至1972年6月30日之間,所涉毒品及金額如下:

11. It was estimated that during a two year period, about 60 to 120 packets of morphine were brought in every month and that each of these shipments was worth between HK$6,000,000 and HK$12,000,000. It is thought therefore, that in a two year period, at least $100,000,000 and $200,000,000 worth of morphine was imported into the Colony by the Ma syndicate.
(CACC1099/1978)
 
一兩億對50萬,笨仔走得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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