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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馬惜珍下集之後的續集
標少
2014年4月22日

湯家驊質疑是否「放水」
學者:不應為公眾檢控

【明報專訊】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律政司向馬惜珍不提證供起訴的決定感到奇怪,質疑是否有「放水」之嫌,認為律政司應捍衛法治,並向公眾解釋清楚背後原因。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若控方沒有證據就不能起訴,但是否需要如此高調不提證供起訴則「見仁見智」,未知控辯雙方事先有否作認罪協議。有法律學者指出,單純為滿足公眾的渴求而提出檢控,將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江樂士:做法沒不妥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檢控只能在有足夠證據下進行。他認為律政司長袁國強按足程序辦事,亦取得獨立法律意見,做法沒有不妥。他又稱,此案和近來一些案件均顯示,回歸17年來香港和內地、澳門及台灣均沒有引渡協議,削弱了法治和執法效率。

湯家驊指出,當事人擬就案件提出上訴,外界不宜過分評論,但律政司解釋案件不構成藐視法庭,因此應向公眾解釋清楚。「我覺得律政司應捍衛法治精神,如果有人潛逃,不應在過了某段時間而變成無事,若是如此,任何人也可潛逃。」他又指出,自己很少聽到檢控官在案件未審理前,向法庭承認自己無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我未聽過,可能我無做刑事(案),比較孤陋寡聞。」他不敢推測律政司的決定背後是否有政治考慮,「但如果市民有這樣的猜疑,也不是沒理由」。

楊艾文:控方獨立決定應受尊重

曾在加拿大任檢控官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認為,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往亦有發生,如有關案件證據已不存在,單純為滿足公眾的渴求而提出檢控,將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他指世事並無完美,一件案無法繼續進行,背後必定有其原因。控方所作出的獨立決定應受尊重,法庭事後亦不應批評。

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控方因沒有證據而不提證供起訴,反映司法系統有限制。他指全世界不論實行普通法或大陸法的國家,公平審訊均講求證據,若控方無證據,根本無法向當事人提出檢控。
(15.4.2014)
 
看到這則報導,標少這二打六又要開筆了。
 
讀法律講法治的人,尤其是公眾人物,評論法律事務,徧離法治情操,只講煽情話,妄顧事實,我對這種人心存鄙視。如果明報的報導引用的説話沒有錯誤,在以上眾人之中,我第一個鄙視湯家驊。不要以為他講的話以退為進,他徹徹底底不懂刑事法,不是他孤陋寡聞,妄自菲薄,而是對刑事法無知。以前看過他不少胡謅的説話,他一講刑事案,不知所謂的時候居多。不懂就閉嘴,開口就露餡,還誤導不知就裏的人。
 
有讀者留言,對於棄保潛逃的人最終可以逍遙法外,心裏難受,覺得公義受到踐踏,使人憤慨。這種情緒是具正義感的人普遍具備的,不接受也得接受。激動之餘,唾罵之後,心情平伏了,就要看處理這件事是否公正,審視過程,而不是給不接受結果的情緒冲昏了理智。
 
馬惜珍被控串謀販運毒品罪,我不知有甚麽證據,估計大概有三方面。第一,監視他舉動(surveilance),第二,警察向他錄取警誡文(cautioned statement)他招認了,所以屬自行入罪的警誡文(inculpatory statement),第三,同黨指證。律政司的聲明指控方認為沒充份證據,原因包括證人去世,不願意合作,或年老記不起事實。先撇開棄保潛逃的因素,單考慮手頭證據,如果是證據不足,不能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無奈但要接受的事。就等於有人犯法,某人嫌疑最大,苦無證據,同樣是檢控不到,這就是我們這套法律的運作方法。如果遠在2005年已獲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檢控馬惜珍,試問9年之後又何來「放生」的可能呢?如果重新審視有關證據,再向證人錄取口供,都不能確立足夠提出檢控的證據,就只有撤銷控罪,別無他法。
 
不少人對馬惜珍棄保潛逃得以脫罪而憤慨,那麽他棄保潛逃這因素在法律上可以怎樣應用呢?譲我們看一下司法機構的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s)怎様講。該指引第43段這樣講:
 
43.           被告人(在罪行發生或獲保釋後)逃匿
 
控方指稱/辯方承認被告人在(罪行發生)(獲得保釋)後蓄意(潛逃)(匿藏)。你們有權考慮上述事件是否支持控方所提出的指控。你們必須考慮以下問題:
 
(1)被告人是否已被證實是在(犯罪)(獲保釋)後(潛逃)(匿藏)。
 
如果你們肯定他曾這樣做,便可以繼續考慮、
 
(2)他為甚麽(潛逃)?被告人曾潛逃一事本身不足以證明他有罪,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潛逃【如情況適合,可提供例子】(被告人已解釋他……的理由是……)
 
如果你們認為他的解釋是真實的或可能是真實的,便不應理會他曾(潛逃)一事。只有在你們能肯定他並非因“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潛逃)時,他的(潛逃)行動才可以被視為支持控方的指控的證據。
 
就算確定馬惜珍畏罪潛逃,潛逃這因素只屬支持性的證據,沒有基本證據而只有支持性的證據,對檢控毫無幫助。除非有證據顯示律政司徇私,刻意隱藏證據,否則不能胡亂指責,煽惑市民。而且,2005年的決定是當時的律政司梁愛詩及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的決定。梁愛詩完全不懂刑事法,所以只聽江樂士的意見,當時又徵詢過私人執業的獨立法律意見,責任就可以推得一乾二淨了。江樂士現在不應發表意見,因為這件事涉及他個人責任,發表意見也應申明自己是決策者之一。
 
如果資深大律師覺得棄保潛逃構成藐視法庭,我也希望他能夠舉個案例出來,指出律政司處理不當之處,而不是空口講白話,無的放矢。市民大眾有猜疑是正常事,權威、學者胡亂猜疑卻是荒謬事。後者應該把正確的法律考慮講出來,讓市民用正確的思考態度去判辨是非,而無需講譁眾取寵充滿誤導的說話。
 
上一篇有讀者問我馬惜珍潛逃得以脫罪一事,怎様去教育下一代。我開玩笑講教子女不要吸毒,無人買毒品就餓死毒販了。這當然是戲言,這件事跟很多社會事件一樣,我們自己要有正確的思考方法,不要胡亂信納那些表面上是權威的講法,應該開闊視野,考慮像標少這二打六的講法,看實質理據,而並非空泛的指責。
 
控方處理是次申請持中立的立場,既不同意撤銷通緝令,也不反對,對此我大不以為然。正如陳慶偉法官講通緝令和證據應分開來考慮。這是一件極嚴重的案,姑勿論被告沒有潛逃的話會不會被定罪,經過初級偵訊確立了表面證供才轉往高院審,當年並不是弱不禁風的豆腐渣案。被告潛逃而避過了牢獄之災,在情在理也要反對辯方申請,而不應把球踢給法官,置身事外。(雖然辯方講9個被告最終部份定了罪也上訴得直,只有一人被定罪。單憑定罪比例及上訴得直,不能視作證據不足,因為上訴得直涉及其他法律問題及主控結案陳辭犯錯的問題。)
 
讀者在上一篇最新留言叫我以此題材寫小説,這是好主意,我先要研究一下誹謗的法律,然後要閉關斷絕外界接觸,心靈恬靜,還要請繆思上身,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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