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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放生」馬惜珍?
標少
2014年4月24日
有讀者留言,把蘋果日報報導有關梁愛詩曾是代表東方日報的律師行合夥人的新聞給我看(服務《東方》律師行梁愛詩曾是合夥人),問我她有沒有犯法。我真的不知那算犯甚麽法。梁愛詩紀錄差,但馬惜珍案不能不用客觀分析去看證據,胡仙案是有證據而不作檢控,醜態百出,踐踏公義,馬惜珍案卻是不同類别。在解釋馬惜珍案時,袁國強無需再強調檢控政策,沒有證據,還用講甚麽政策,一切都枉然。如果當年只靠涉案那8個特赦證人去指證馬惜珍,特赦是有條件的,當時特赦證人不肯指證,就會被檢控。到了今天,如果他們全部還健在,記憶又好,硬是不肯指證,控方也無可奈何。況且一切都是如果。如果在2005年的時候就證據不足,現在情況更差,檢控條件更差,那就不存在「放生」這因素。有證據而不檢控才可以説是放生,無證據你不放他也生。馬惜珍選擇了跟控方證人鬥長命,那些證人,我相信是吸毒者居多,正是一息尚存對蓋棺入土。馬惜珍若然像馬惜如,選擇客死他鄉,就沒有人指責政府放生他了。我相信馬惜如面對的指控和證據相類,在他未死之前同樣有問控方有關存著的證據,也同樣沒有足夠證據指控他。一來沒有人問律政司關於馬惜如,二來有問律政司也未必會答,不如由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質詢律政司這様一條問題:在2005年時,這件案還潛逃未逮捕歸案的被告,有沒有足夠表面證據提出檢控?

公信力低的傳媒也有殺傷力,等如有人散播謠言,就會有一撮不用腦袋照單全收的人,那叫寧可信其有定律。也有用腦袋的人,刻意信其有,作為打擊政府、政敵或自己出位的手段。這種「妖孽」,司空見慣,甚麽派別的人,都會使用這種伎倆。今天是復活節假期,我希望這些人可以放生香港,譲她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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