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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孩童在街上大小便的刑責 (1)
標少
2014年4月29日

反駁官媒文章歪論 港律師:細路通街屙 父母有刑責

內地夫婦容許其兩歲兒子於旺角街頭隨地大便,觸發中港輿論大戰,內地《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署名文章,內文試圖「講法治」,指香港法例列明10歲以下兒童公共地方便溺,屬沒有「犯罪意圖」,故免於處罰。但本港有律師反駁,指雖然香港法例規定10歲以下兒童免負刑責,但其父母因未有盡責監管,就難逃法網。

律師梁永鏗回覆《蘋果》查詢時表示,在公眾地方便溺是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條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根據法例,任何人都不能在公眾地方大小便,或拋擲、放置糞便等發出惡臭或令人厭惡的物品,即使排到排水渠或污水渠內同樣不准許。

他又指,雖然本港《少年犯條例》列明10歲以下的兒童,法律上不能以刑事責任檢控,但稱不代表兒童的父母不須付上刑責,因為條例同樣有列明「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

對於《人民日報》以「小童大小便難以控制,屬人之常情」為犯事者開脫,梁永鏗認為不足以構成抗辯理由,因為父母有很多選擇避免,包括為子女穿著紙尿片、帶他們到洗手間等,「旺角都係鬧市,點會搵唔到洗手間?」他指由於隨處便溺算不嚴重違法,警方一般會以票控的形式檢控,但案中的媽媽涉嫌出手打人,則可能干犯更嚴重的「傷人罪」,要上法庭受審,如果罪成,隨時要在香港服刑後再遞解出境。
24/4/2014蘋果日報即時新聞)

看到近日熱烘烘這則小孩在街上便溺的新聞我本來不打算評論,中港矛盾不是三言兩語説得清的,可是蘋果這則跟進報導就有點不知所謂了。這則新聞所引用的法律簡直胡說八道。

 

首先,適用的法律是附屬法例132BK《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2)條作檢控,而並非第228章第4(3),法例這樣寫:

 

8

條文標題:

大小便

版本日期:

01/01/2000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香港律師和人民日報都講錯了。第8(2),已涵蓋12歲以下兒童的刑責在照顧或看管他的人,在這件事就是他的父母。要抗辯也有理由,如果小孩突然便急,一時又忍不住,要在街上方便,法庭可以接納為「合理因由」。引錯了法例,繼而又要為《少年犯條例》有關10歲以下少年的doli incapax來造文章,實屬荒謬。還講甚「 但稱不代表兒童的父母不須付上刑責,因為條例同樣有列明「導致或明知而准許他人將之拋擲或放置」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500元及監禁3個月。」簡直不知所謂,「導致或明知」這些字眼用於228章第4(1),而不是4(3)的控罪。最高刑罰轉化為第一級罰款,即2000元,而不是單看例書500元。亂講一通,由頭錯到尾。標題譁眾取寵,結果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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