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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糞便郵包
標少
2014年5月8日
寄到政總家中 蘇錦樑三收疑含糞郵包

【明報專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一句「包容論」惹反彈,其寓所及辦公室先後3次收到含有疑似糞便的郵包。身在法國的蘇錦樑回覆本報證實事件,批評此舉非常不智,呼籲社會以文明、理性方式表達意見,但稱事件無礙他服務市民的決心;警方經調查後列求警調查案處理,暫未有人被捕。

列求警調查 暫無人被捕消息透露,蘇錦樑寓所上周收到匿名郵件,由蘇太接收,及後發現內有疑似糞便,而他的辦公室亦收到類似郵包。蘇未有公開事件,部分官員昨日聽聞消息後感愕然。

警方回應本報查詢時稱,4月29日收到一名政府職員報案,稱其位於中區辦公室收到一份寄給一名政府人員的匿名包裹,內有信和疑似糞便,另其中區住所亦收到同樣包裹。警方5月5日再收到相關職員報案,指收到一封內有疑似糞便的信;兩案現合併由中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形容舉動「乞人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民建聯葉國謙批評做法過分,認為警方應調查,斥這種抗議手法「嘔心」、「太污穢」。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批評做法「粗鄙」,又擔心今次有人寄糞便抗議局長,「唔知你下一步會做什麼」。工黨主席李卓人亦批評事件,指大家批評內地人不應「周街屙」,但其實寄糞的做法「某程度也是周街屙」。

議員批嘔心 「驅蝗」﹕與事件無關

曾發起網民到蘇家門外「便溺」的「驅蝗行動」發起人梁金成稱事件絕對和該組織無關,認為事件反映有人對蘇的「包容論」、「等多班車論」等非常不滿。

大律師陸偉雄說,若有人單純向他人寄糞便,刑事恐嚇成分較薄弱,而蘇的個案能否構成刑恐,要視乎附有的信是否帶有任何恐嚇字句。另寄出糞便或觸犯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的妨擾罪。據該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將任何……糞便……,放置在任何公眾地方、政府財產……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8/5/2014)
 
香港近年的屎尿風波越玩越幼稚,我想不是源於中港矛盾,前年的大學迎新不就是玩屎玩出非禮來嗎(嶺大迎新)?
 
把糞便寄給人,那廝也要自得其樂地搞一番,可能順便也挑一些作驗身用,否則還吃得落飯,名符其實,吃屎娃娃的心智。或者這又是那種要調理農務的人,用大肥當然可以務農。我其實也不知那班調理農務甚麽的人究竟是幹甚麽的,調理了這麽久還未調理好,不如就找別的引子或換個中醫再調理,別總是陰虛火旺的樣子。
 
上面這新聞講法律,我又湊熱鬧。罰款500元不用講是錯的,我講過無數次,不再贅。把糞便放置在公眾地方?別開玩笑,除非把蘇局長的府第任由大眾踐踏,否則怎會是公眾地方?除非所指是由郵遞那一刹那算起。最大的問題是「放置」這個描述,郵寄很難算是放置。我為此也搜索枯腸,我相信應該以普通法的妨擾罪Public Nuisance來檢控,而並非新聞報導的講法。可參照R v Goldstein, R v R [2003]EWCA Crim3450。該案的一名被告R寄出538件郵包,內藏種族犯冒的物件 racially offensive material,而另一名被告Goldstein寄出裝了盬的信,使人以為是炭疽菌,導致郵件處理中心110名員工疏散,兩人均被控公眾妨擾罪。

英國上訴庭對妨擾的定義引用了JR Spencer在法律期刋的一篇分析文章,這樣講:

"Public nuisance is an offence at common law. A person is guilty of public nuisance (also known as a common nuisance) who (a) does an act not warranted by law, or (b) omits to discharge a legal duty, if the effect of the act or omission is to endanger the life, health, property, morals, or comfort of the public in the exercise or enjoyment rights common to all Her Majesty's subjects. "

把糞便寄給蘇局長就屬違反了(a) does an act not warranted by law. 那是甚麽意思?判辭第36段作出解釋,

"The phrase 'not warranted by law' is there to provide an answer to the charge wherever the act is done pursuant to a legal authority to do so. "

真的可以抓到這發信人,最佳判罰是社會服務令,盡洗香港的公厠,求糞得糞,恰如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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