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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極速落網
標少
2014年5月22日
極速鐵騎士極速落網
警憑車牌鎖定車主



【明報專訊】前日網上流傳兩段「挑戰警方」的極速電單車片段,警方昨拘捕片段中在南灣隧道出口以時速260公里逃避交通警員截查的20歲電單車車主,他涉嫌「不遵照警務人員的指示」及「危險駕駛」罪名,暫准保釋外出,須於6月30日返警署報到;警方正調查他是否與另一段在西九龍公路以時速270公里飈至荔枝角的短片有關。


 
被控兩罪 准保釋
 
 
據悉,被捕車主姓黃,20歲,任職壽司師傅,與家人同住石硤尾澤安邨。黃為電單車發燒友,剛滿18歲即報考及取得電單車牌照,並購買一部本田CBR600RR大馬力電單車,剛「甩P」不久,疑早前先後在其facebook上載在快速公路飈車片段,因被上載至YouTube而廣泛流傳。
 
 
甫滿18歲即考取電單車牌
 
 
新界南總區交通執行及管制組署理警司班立志表示,前日在YouTube流傳的兩條超速駕駛電單車短片,其中一段是在本周日(18日)發生,當時一輛電單車在南灣隧道近入口被警方雷射槍發現超速,交通警員在電單車駛出隧道時截查,對方以逾260公里高速逃去無蹤,但警方憑涉事電單車車牌鎖定車主身分。
 
 
昨午警方根據資料聯絡姓黃車主後,晚上黃在律師陪同下到荃灣警署協助調查,由警員拘捕押返新界南總區扣查。
 
 
前日網上流傳兩段估計是同一電單車鐵騎士的瘋狂駕駛片段,其中一段是車手在南灣隧道出口為逃避交通警員截查,強行越過雙白線及加至時速逾260公里,不用分半鐘到達昂船洲,片段中更配有自述式字幕。另一段短片,則疑是同一車手沿西九龍公路飛馳,於奧海城由200公里加速至270公里,約1分鐘駛至荔枝角。
(21.5.2014)

這件案除非車主在警察會面時承認是事發時的司機,或在Pol. 571表格填上自己是案發時身為司機的資料,否則就不能告他上述這兩項控罪。車主帶同律師去協助調查,你以為律師會讓車主承認是案發時的司機嗎?不承認怎去檢控?車主是車主,車主未必是司機,車主不認是司機,又不提供司機資料,就只能控以21日內不提供司機資料的控罪,違反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這控罪無疑要比危險駕駛輕,但63 (7)條講明要考慮原本的罪行的刑罰,故此21日內不提供司機資料這控罪,也同樣有效處理這種案情,反正以這種案情,就算是危險駕駛定罪,判監的可能也較低。21日內不提供資料最高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如果讓我處理,他認罪的話,罰$5,000兼停牌兩年。在最高80公里車速的道路上以超過200公里的車速行駛,即時停牌絕對正確,當時沒有釀成意外,純屬幸運。對其他使用該道路的司機及追捕的警員,毫無疑問潛在極高受傷的風險,這是判罰上調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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