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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憂佔中暴力收場 戴﹕主流參加者堅守和平 【明報專訊】上周五有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的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憂慮佔領中環最終也會「和平開始,暴力收場」。對於國務院一國兩制白皮書表明中央有權對港頒布緊急狀態令,令不少人憂慮中央會派駐港解放軍出動,梁愛詩指《基本法》列明只有在港府向中央請求時,駐軍才會提供協助,強調解放軍不會在港「重演六四」,「解放軍是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她又說,中央擔心有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內政,聲言「如果香港搞顏色革命,香港完了」。 梁﹕解放軍不會在港重演六四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昨在港台《城市論壇》強調,佔中目的是爭取真普選,絕不是搞港獨或成為顛覆國家的基地。他重申佔中會堅守和平非暴力原則,又說即使現場有小部分人採激烈行動,主流參加者都會應佔中號召堅守和平精神,相信無可能會出現港府應付不到的情况。 梁愛詩昨在商台《政好星期天》上表示,中國現時面對東海和南海主權爭議,加上有不同國家對中國做出挑釁性的言語和行動,令中央警惕會否有外國勢力在港干預香港內政。她又說,若有市民因白皮書而擔心駐港解放軍會出動,是不了解基本法。她相信國家領導層會根據國際形勢和本港形勢去決定香港是否需要進入緊急狀態。 梁愛詩認為佔中6.22投票不是一個合法選舉的程序,亦沒有完備機制確認投票人身分,不覺得投票有效,認為不會對政改有決定性影響,重申中央並不是因佔中6.22全民投票而急忙發表白皮書。 戴耀廷反駁梁愛詩,指6.22投票雖然不具法律效力,但有客觀政治效果,相信參與人數和投票結果必然會影響各方在下一階段政改討論的談判籌碼。 戴﹕有市民因白皮書決投票 戴耀廷又說,白皮書內容沒有新意,但中央選擇在6月發表,難以令人相信與6.22投票無關,認為發表白皮書是旨在影響投票率,減低日後佔中在政治談判上的實力。但他指出,中央發表白皮書反而帶來反效果,因有不少市民在「毅行爭普選」活動中向他表明,對白皮書感到憤怒,因此一定會去投票。 這篇報導我只評一點:解放軍怎様才能進入香港。先看白皮書的講法(紅色突顯那一句話),這句話篡改了《基本法》原意。
(一)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权
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連梁愛詩都識得講《基本法》訂明,只有在特區向中央請求時,中央才可以派解放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那麽,白皮書這句話又有何根據呢? 《基本法》第十四條及十八條講述解放軍在甚麽情況下可在香港執勤。第十四條這様講: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而第十八條是這様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第十八條應該怎樣解釋呢?主要看第四段,以下是標少二打六釋法。 可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有兩種情況: 一,戰爭狀態, 二,香港動亂。 戰爭狀態容易理解,一定涉及國與國之間。第二種情況較複雜,要有兩個前置條件:A. 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B. 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缺一不可。理論上就算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但特區能夠控制,或者不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但特區不能控制,中央都無權頒布緊急狀態。 《基本法》英文版第十八條第四段這樣寫: ...... In the event tha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des to declare a state of war or, by reason if turmoil with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ich endangers national unity or security and i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gion is in a state emergency,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may issue an order applying the relevant national laws in the Region. 就算英文版也用conjunctive 的 and 字,"...national unity or security and is beyond the control...",所以 A 和 B 是兩個必要元素。當然,這様分析也無用,因為怎様才算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怎樣叫特區政府不能控制,誰說了算呢,又是另一個問題。如果有人在香港揮舞龍獅旗,緬懷殖民時代的管治,中央把這種毫無殺傷力的行為視為危及統一或安全的動亂,對於特區政府不採取制止行動視為不能控制動亂,便頒布緊急狀態,揮軍入來,這種行使國家至高無上主權,解釋《基本法》的方法講得通嗎?白皮書大概用這種方法來解讀。 既然第十四條賦予特區政府在有必要時可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很明顯強調主動性在特區而非中央,而駐軍負責防務,不得干涉地區事務,所以這種解讀方法,就顯示白皮書那句話值得商榷。如果涉及戰爭,就屬防務,權力自然是中央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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