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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外判律師
標少
2014年6月27日
律政司外判大狀擅改控罪 官令解釋

【明報專訊】六旬漢養逾130頭貓狗配種出售,九成染病外更有兩狗死亡。他原被控殘酷對待動物,但控方外判大律師擅同意改控沒保持單位清潔、適當照明和通風等,令罰則由可判監改為只能罰款。律政司指外判大律師違反指引,申請再修改控罪;法官下令該外判大律師交書面解釋。

涉違反指引的資深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已接到律政司口頭通知她要為此準備誓章。律政司發言人指出,本案的外聘大律師沒諮詢律政司,便接納辯方的答辯商討提議修改控罪,由於案件尚未審結,不作進一步評論。


可囚3年變最多罰5萬元

被告鄭貴明(61歲)原被控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例》第3(1)(a)條,最高可判20萬元罰款及監禁3年。案件預審時,龔靜儀與辯方商議後同意修訂控罪,修訂控罪後罰則只是罰款最多5萬元。被告其後承認修訂控罪,但裁判官蘇文隆主動詢問下,龔認僅向警方案件主管查詢修訂控罪,但沒諮詢律政司。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表示,修訂控罪不足以反映刑責,申請將控罪改為最初版本,又指外判大律師違反律政司內部指引,該決定「錯到任何一位檢控官都不可接受」。

辯方質疑控方在被告認罪及求情後才申請改控罪,做法欠公平。裁判官下令該外判大律師須於8月6日前書面提交同意修訂控罪原因,案件押後至8月22日再提訊。

【案件編號:KTCC1240/14】
(26/6/2014)
 
明報在上面這則新聞第二段,把龔靜儀稱為資深大律師,是明顯錯誤,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並不等於年資深的大律師,明報混淆了兩者的分別。在97過渡前,香港本地委任的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在97之後,都改稱為資深大律師。這資格是要申請而獲准之後才委任的。龔靜儀做了21年大律師,也被委任做過暫委裁判官,不過做了不久就完結了。論料子,她再做21年也不敢申請做SC,夠膽申請也必然不會獲委任。

外判律師(solicitor/counsel on fiat)聘用於裁判法院,應該是在1988年開始,當初只聘請大律師,所以是councel on fiat。聘用事務律師solicitor on fiat, 是近10年的事。聘用的指引之一是,他們不能在未請示律政司的情況下自行修改控罪,或者接納辯方提出商議(plea bargaining),由這種制度施行開始,已經是這樣。龔大狀偷鷄犯規,肯定入黑名單,有排無皇家飯食,又要去唱歌給老人家聽了。兩年前,好朋友把龔大狀賣唱的youtube傳給我看,我大開眼界,唉!乜搞成咁呀?把她的名字google吓,自己睇喇。她還出了兩本書,我未拜讀過,不知文筆如何,也引不起我看的興趣,沒有人向我推薦過。

真不明白,既然大狀唔易做,就應守規矩,按程序辦事,要plea bargaining咪攞指示囉,點解自把自為,自斷米路,大把人排隊食皇家飯喎,阿姐嫌錢腥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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