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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吳亮星違反自然公義原則
標少
2014年6月30日
中華人文主義者協會那三巨頭命令我寫一篇評論吳亮星的文,我一向唯人文是命,為人民請命,從命不忿,勞而不怨,就寫這一篇。

吳亮星昨日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主持新界東北撥款的投票過程,乘議員離座爭拗之際,閃電投票通過撥款,褫奪了他們按鈕作電子投票的機會,做法醜陋不堪,是近年議會最不文明的手法。

我對立法會議員拉布的抗爭方式十分厭惡,我同意在適當時候可以剪布,否則政府運作受到嚴重阻礙,對社會影響巨大。當然,怎様抓平衡點不是我的智慧可以論述到的,也不是我這次要講的課題。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6條講表決方式,但沒有仔細講議員在埸但不在座位上時的投票方法,不論是有心阻撓投票進行,抑或其他原因,委員會主席在正式投票時應該展示自然公義原則(natural justice),即是彰顯公正,不存偏私。這次處理方法嚴重打擊立法會的公信力,委員會主席應該警告出席議員返回座位,進行電子投票,而不是快刀斬亂麻式乘機褫奪他們投票的機會。就算泛民議員有心拖延而離開座位,吳亮星可以決定不作電子投票,改用舉手投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8條所講unless the president or chairman otherwise directs),賦予泛民議員一切可行投票方法,如果他們不行使這種權利,就可能是他們的問題了。

在法庭審案,法官出庭時叫被告的名字他還未到,也不會即時發出拘捕令,習慣是在稍後再叫名兩次,叫了三次都未出現才會發拘捕令。這樣做是展示公平原則,被告可能有遲到的合理解釋理由,法官不會貿然決定。可能泛民議員全部有機會投票都不能扭轉結果,最重要的是程序上彰顯公正,吳亮聲的處理手法應該受譴責。泛民議員應該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官去矯正這種歪風。在座的梁美芬枉為法律教授,被人指責在這件事裏與吳亮聲眉來眼去,她強烈否認。就算她沒有跟吳取得任何默契,真正秉行公義的學者,對這種違反公義原則的程序不會置若罔聞。想做好律師,我看不到上她課的理由。看到香港這些可悲的發展,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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