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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吸煙闖禍
標少
2014年7月9日

(原文發表於2011年1月31日)

煙民露械辱控煙辦被捕

【明報專訊】大埔一名69歲男煙民疑在公園附近禁煙區吸煙,其間遇上控煙辦公室的男女職員截查,煙民不但拒絕出示身分證,更露出下體羞辱官員及動粗推撞。七旬煙民後涉嫌猥褻暴露、拒絕出示身分證、襲擊公職人員,以及在非吸煙區內吸煙「4宗罪」被警方拘捕
 
上面引述明報今天的報導。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煙(公眾衞生)條例賦予衞生署署長權力,可藉刊登於憲報的公告指明某些地方的全部或部分為禁止吸煙區。不要被吸煙這詞語誤導,法例詳細訂明禁止吸煙或攜帶燃着的香煙、雪茄或煙斗。所以燃着煙而沒有吸,同屬犯法。這69歲老翁一時氣憤,把原本的定額罰款告票,變成刑事控罪,一點也不值得。在禁煙區吸煙,定額罰款$1500。拒絕向控煙督察出示身分證,最高可罰$5000。 露出下體,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條,可處罰$2000及判監6個月。沒有一條叫襲擊公職人員的控罪,老翁會被控以普通襲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40條),可處罰$10,000及監禁1年。筆者以前講過,襲擊警察有襲警罪,襲擊其他公職人員,視乎傷勢嚴重程度,引用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裏面不同嚴重性的控罪作出檢控。當這老翁冷靜下來,定必追悔莫及。歸根究底,何必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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