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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令司法機構蒙羞
標少
2014年7月21日
標題奪目,來自法庭新聞:

高院批原審濫權 無理撤保釋
責裁判官黃汝榮「令司法機構蒙羞」

【明報專訊】涉嫌藏毒疑犯5日前在裁判法院受審,惟他以需時聘請律師為由申請押後審訊,裁判官黃汝榮雖批准申請,卻無故撤銷其保釋。被告還押兩日後向高院提出保釋申請,昨獲法庭緊急處理並批准保釋,主理的暫委法官司徒冕狠批原審裁判官濫權,決定無理及令司法機構蒙羞,並代司法機構向被告致歉。

代司法機構向被告道歉

昨日緊急處理保釋申請的法官司徒冕,退休前曾出任上訴庭副庭長,現間中以高院暫委法官身分審理案件。他指出,本案始於今年4月30日,被告梁家傑(34歲)因涉在中環碼頭外藏有0.55克冰毒及吸毒器具被捕,其後獲警方准予保釋,到他答辯及候審期間,同獲准以現金500元保釋外出。

沒交代撤保原因僅簽名作實

至本月14日,案件原定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惟被告要求更多時間聘請律師,裁判官黃汝榮雖批准其申請,卻下令撤銷被告保釋,被告一度提出把保釋金額提高至1000元,控方亦表明不反對被告保釋,惟黃汝榮仍堅持決定。高院暫委法官司徒冕法官昨指出,程序上當裁判官不給予被告保釋,需要在內部表格上揀取15個方格的其中一項解釋原因,惟裁判官沒揀取任何一項,僅簽名作實。

司徒冕指出,裁判官當時並沒任何理據拒絕被告保釋,其做法令人震驚,批評他公然濫用司法權力,把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囚禁;又指即使裁判官因被告缺乏律師代表,或因他令審訊延遲而感到煩厭,也沒權這樣做,其行為「離譜」及不符權力比例,「完全違反法律制度」。司徒冕續指出,司法機構的聲譽建基於對上庭人士公平及公正的對待,裁判官在沒合理情况下扣押被告,聞所未聞,亦令司法機構蒙羞,「絕對不可再發生」。

讚律政司及早發現事件

司徒冕稱讚賞律政司一方及早察覺事件有異,通知法庭提早處理案件,保障被告免受不公平對待,並指出高院絕對有能力在同日處理任何被告的「越級」保釋申請,又稱律政司原可在文件上標明是緊急申請,令被告更早獲得保釋。

司徒冕透露,被告遭撤銷保釋後兩日向高院申請保釋,法庭接獲文件後原把案件排期至下周一聆訊,惟法庭昨接獲律政司通知此為緊急申請,被告在控方不反對其保釋下被撤銷保釋,並不正常,故法庭提早於昨午4時處理案件,並批准被告續以500元保釋。

司法機構對事件不作回應,而被告審訊已排期於7月22日再訊。另外,保釋申請的內容原設報道限制,但法官昨准許傳媒報道有關判辭。

【案件編號:HCMP1731/14】(19/7/2014)


昨晚已有匿名在上一篇留言問我對Symon Wong呢鑊嘢點睇,真係唔識講。不過,Stuart-Moore鬧佢又鬧過龍喎,一則不致於令司法機構蒙羞,再者使乜道歉啫,這叫hyper correction,  矯枉過正。

香港司法界有些傳統概念問題,這件案的被告到審訊日提出押後請律師,法官不批准而開審,釘咗肯定又appeal allowed,個官會畀上大人媽佢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久而久之,控方也不會反對,搞到變成荒謬的norm。有不少這種案件是出於刻意拖延所致,但做慣了就變理所當然。本案被告是否使用拖延手法,我不知道,日後自有分曉。首先,佢畀450蚊揾皇家老狀都得啫,真喺有能力籌幾皮嘢揾個私家老狀?幾皮嘢揾個大狀連soli都揾唔到幾夠資歷架喇。佢衰乜嘢?Possession of DD 同apparatus,即係老同喇。放長雙眼睇下佢下次before第二個官佢係咪PG。佢申請押後分分鐘想避咗Symon。

Symon revoked 佢bail, 梗係自己蝕底,但咁叫令司法機構蒙羞,又講得太誇張,話佢犯錯咪得囉,點蒙羞啫?唔少cases appeal allowed架啦,咁下面嗰啲官就個個都令司法機構蒙羞咩!Symon個底差啲(見下面貼了明報另一則報導),依家好似炒埋一碟嚟媽佢,以事論事,一單還一單,我為佢申冤。

上大人向被告道歉,也發生過。很久以前,真的很久了,大律師JC做暫委裁判官審一單交通案,坐得監嗰種,審到半路,被告十分寸嘴,JC remanded 條友入custody,  defence揾McCoy去高院攞bail, 當時好似係Mayo聽,一樣媽JC 媽到飛起,仲起身向被告躹躬道歉,好似無話令司法機構蒙羞咁誇張。自此, JC就無再喺司法機構再打工。JC係friend嚟,所以我唔講名。

講到令司法機構蒙羞,幾時輪到Symon 同JC,係都由Jackson-Lipkin行頭喇,高院法官退休後連同大律師嘅老婆「陸小鳳」一齊呃綜援,嗰啲係intergrity既問題,仲有喎,佢點解退休吖?就係做緊高院法官嗰陣成日一身荷蘭水蓋出席官式場合冒充自己係二次大戰英雄,畀人篤爆,先至提早退休,又唔見CJ出嚟道歉。仲有喎,另外一個高院大老爺(退休好耐),成日喺灣仔蒲吧左擁右抱,你話有無令司法機構蒙羞!吓!Hearsay, 我無親眼見到,梗無喇,我夜晚連吧都無去過,點見到。不過,佢老婆成日同我訴苦,你話算唔算數。所以,高級嘅就蒙頭睇唔到,低級就蒙羞。我答上一篇匿名嘅留言,Sigh!就係咁解!

下面最尾嗰段話Symon去跳舞,都係做官之前嘅事喇,佢過到police同ICAC vettings喎,仲翻乜舊賬啫?佢做官之後無搞啲咁嘢,咪OK囉。依家想跳舞都唔得喇,舞廳都執晒。有個DPP未做之前都跳舞喇,咁又點?


【明報專訊】裁判官黃汝榮已非首次遭上級法官批評,今次更被司徒冕嚴厲指摘「令司法機會蒙羞」,屬十分嚴重的批評。黃汝榮亦曾被批評用字欠莊重,例如把摸胸說成「撫弄其嶺上雙梅」。2007年他審理偷竊羅漢松案時,又形容被告自辯屬「靈魂之說,怪誕愚昧」,另一被告證供「就像替文章起了題目,內容卻空無一物」。當時的上訴庭直言,「從沒有在近代法官所撰寫的判決書中,看見過如此偏激、嘲諷及含侮辱成分的用詞」。

裁決被指先入為主

黃汝榮於2006年裁定一名被告非禮罪成,他在判決書中指接納事主女童的證供,形容她不可能說謊,因為她「縱有仙人點路,指點迷津,還得配合自然演繹,及經得起盤問,才可瞞天過海」。黃又指被告「敲鑼擊鼓,高調地反覆強調」其清白,但被控方盤問後,「整條狐狸尾巴, 已展露無遺」。

負責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湯寶臣批評,黃官的判決書應該「重理性分析而不重花巧」,批評黃官「這種誇張的形容,在一份嚴肅的法律文章裏出現,難免會令人覺得有欠莊重」。

黃同年處理另一宗非禮女童案的判刑時,表示「想睇吓被告是人是獸」,又指被告「六根未淨,重犯機會比天高」。黃官稍後審理另一宗非法斬樹案件,當時經營茶座的被告辯稱,因怕茶座附近的大樹有倒塌危險才斬樹。辯方其後欲傳召茶座熟客作供,但黃官表示已掌握辯方說法,又指辯方傳召多少證人都無作用,判被告刑事毁壞罪成。高院後來推翻有關裁決,並指黃官的說法是「先入為主」,令定罪有欠穩當。

被爆到夜總會消遣

另外,黃官於2002年以控方證人身分為一宗律師行文員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作供時,曾被辯方大爆曾與被告到澳門新花城夜總會消遣,其間更叫了4名「小姐」,但黃只承認曾到夜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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