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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二
標少
2014年7月23日
上一篇評論Symon Wong 給Stuart-Moore嚴厲批評而引發關於法官的行為問題。讓我先講一下法官的任命程序。區域法院或以下的級別是這様的,跟聘請公務員程序一樣,要填一份申請表GF340,符合基本要求就安排面試,面試有幾個interviewers,申請做裁判官就由總裁判官(CM) 做主席,其他成員會有兩個主任裁判官(PM),一個裁判官及一名高級行政主任。另外有一位高院法官做觀察員。會面後就打分,然後排位及定出後備名單。入選者會收到一份GF200,填寫背境資料,這份東西煩到抽筋。再發展下去就由警方及廉署做背景審查,當然要核對刑事紀錄,情報檔案及到以往讀書及僱主處查詢,再下去就到政府醫院驗身。最後就推薦給Judicial Services Commission「蓋印」。
 
在背景審查中,根本無可能包括跳舞買鐘出街這類事情,除非涉及黑社會往來頻密或者畸型的性變態行為等,否則不會在情報搜集過程中hit到。就算主持會面的人知悉申請人以前跳過舞,也未必會把他剔除,因為那是以前的事。做官之後的行為當然受到限制,《法官行為指引》沒有詳細列出每一項不能做的事,只訂定大原則。如果法官在任期間做出影響司法機構聲譽,打擊公眾對法官品格信心的事,司法機構會進行紀律聆訊,這種聆訊外人無從知曉,裏面的人都要品秩甚高才會知悉,是高度機密的程序。
 
上一篇陽劍文留言,講對法官行為的規範屬俗世標準,我絕不同意。法官的行為就有做法官的標準,一個極高標凖,社會尊敬法官,當然不是因為那只是一份工,也因為這份工的性質,及做這份工的人的形像,那形像使人對於他/她是個公正不阿的人不會置疑。
 
舉個極端例子,如果法官可以去跳舞買鐘出街,可能有一日在庭上遇到被告會講這番話:「法官,使乜咁惡啫,我認得你,你喺邊度跳舞我喺你隔離房,我都喺mark同一條女出街,計起嚟我哋係老襟喎!」如果你在庭上做證人或别的案的被告,你覺得這樣一位法官有資格審你件案嗎?你對他的裁決信服嗎?又或者,黑社會大佬去跳舞遇到法官,通過舞小姐建立某種連繫,你會覺得這法官值得尊敬嗎?
 
陽劍文強調只要法官行為合法,他們就可以行使個人自由和權利去做這些事,我想我們的分歧在這裏。法官不能享有一般人同等的自由和權利,因為社會對他們有不同訴求,司法機構對他們有嚴格品格要求,有些不犯法的事,他們也不能做。今時今日如果還有舞廳,法官去跳舞的話,必然會面對紀律聆訊而執包袱。至於陽劍文講法官同性戀的自由,這一點反而無問題,司法機構對此持開明態度,法官也有同性戀的,世俗標凖完全不適用。我上一段所舉的假設性例子,就説明對法官的規範並不是道德考慮那麽簡單。其實不單是跳舞,法官爛賭又如何?同樣地,這種法官可能輸錢欠債而容易做出妥協的事情,也容易受到勒索要脅。如果埋怨法官沒有自由,享有少於一般人的自由,那麽就不要做法官好了。就等如嗜飲茅台的湯顯明,如果他只是茂里低級公務員,誰會理他,但他貴為廉署頭頭,大家就懷疑他會以權謀私,通風報信,對他的期許不公平嗎?故此,陽劍文以公平及權利作為出發點,恐怕一開始就使用錯誤標凖了。
 
最新留言講Stuart-Moore給予保釋,因此嚴厲批評Symon Wong的毒品案被告今早棄保潛逃了。這結果可能令Symon心涼,但不能說他眼光獨到,因為他取消被告擔保時完全沒有講flight risk。這結果純屬巧合,老同劈保,時常發生,不足為奇。不應因此平反Symon的錯處,我自始至終都覺得用disgrace來批評是不對稱地嚴苛。
 
如果想看《法官行為指引》,可登入司法機構網頁:http://www.judiciary.gov.hk/en/index/,click 左上角的About Us, 再click : Judges, 就可以看到Judicial Conduct的pdf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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