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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中文大學的教學語言
標少
2014年7月29日
 (原文發表於2011年1月26日)
 
中文大學昨日公布2012年實施的四年制課程核心課程內容,要求針對英文保底,將英文課學分由3分大增至9分,學生須分開3年,每年分14星期、每周3小時學英語,及「加操」各類英文功課。中大英語課程主任柯安迪表示,即使在公開試成績優異的中學生,於大學使用英語上課仍力有不逮,對此感到「有點震驚」。

上面的新聞採自明報今天的報導,大學明顯地加強學生的語文能力,以應付學術發展及工作的需要。秉承中文為主要教學語言的傳统,抑或順應時代的訴求,加強英語授課,是見仁見智的論争。我在2010年7日28日寫了《中大的教學語言司法覆核案》一文,交代過這教學語文的訴訟(張貼在下面),上訴庭的判決表面上是大學勝了一仗,加強英語作為授課語言的做法並不違法。訴訟其實並未劃上休止符。在2010年12月13日,敗訴的一方(李耀基同學是申請人)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以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為理由,上訴至終審法院。與訟另一方中文大學並不反對申請,現在排期聆訊,終審法院作出判決時,我再為大家報導。


我覺得大學對整件事的處理方法有失策的地方,訴訟衝着香港法例第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preamble)而來,最簡單的做法是向立法會提出修訂議案,改寫弁言的用字,便可免卻這場官司。萬一終審法院判決現行教學語言政策與弁言相悖,大學也不會放棄現行政策,而改用中文為主要教學語言。若果真的發展成這樣,大學也要靠修訂弁言來解決,既然如此,為何不先發制人,以免後患。

中大的教學語言司法覆核案
 
 
這兩年小弟突然寫興甚濃,一下子寫了十多篇不倫不類的文章,算起來超過三數萬字,希望能夠點綴一下校友會的網頁,在互通訊息之餘,增添一些趣味小品,可惜自己學識淺陋,力不從心,那些涉及法律評論的,尤其不濟。只要大家不把我胡謅之事認真看待,大概也無傷大雅。今次有機會寫有關母校所涉及的案件,總算對校友會成立其中一個目的--保持與母校之間的緊密連繫,有點交代。
 
Li Yiu Kee v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ACV93/2009
 
香港法例第1109章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preamble引言)是這樣寫的
 
(e) 現宣布香港中文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
(e) it is declared that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in which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shall be Chinese, shall continue to-
 
就是這句說話引發了這件司法覆核案。司法覆核的申請人李耀基是中大政治及行政系學生,我相信因為他尚在求學的身份,反對兩文三語政策關注組才選用他作為申請人,但他的論據並不涉及因大學使用兩文三語教學而妨礙他學習,這件案是法律釋義的爭論,法庭的著眼點是授課語言(shall be)中文的「為」字,究竟在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中屬於強制性(mandatory),抑或是指導性(directory)的作用,法庭不會理會時代改變及英語教學的重要性,法庭只看法理依據,而非實際效用。2009年第一審的時候,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舉能判李耀基敗訴,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再判李敗訴,2010726頒佈判辭。以司法覆核的理據來看,我相信這件案沒有機會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有些校友像我一樣,對於中大成立的歴史背景,已忘得一乾二淨,閱讀這上訴案可幫助大家重温中大的成立經過,創校理念及發展方向。判辭共57頁,有餘閒可以看頭10頁有關中大成立前的社會背景、(主要引用Professor Alice Lun Ng “The Quest for Excellence, A History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from 1963 to 1993,)1963富爾敦(Fulton)報告、1963年成立中大的相關法例、首任校長李卓敏有關中大成立首6年的報告及1976年另一份把中大三院的聯邦制改為中央集權制的富爾敦報告。上訴庭認為授課語言為中文只在弁言中出現,在該法例的其他章節完全沒有再就教學語言作闡釋,若果法例含糊(ambiguous),法庭釋義的步驟是要整體考慮立法的歴史背景、立法程序中所涉及的討論及整章法例而非單一條文,以判斷立法原意。弁言在法律中的地位較主要條文低,弁言只可以視為說明有關法例訂立的目的及範疇而已。上訴庭認為弁言中講的授課語言,只是因應當時社會需要的一種意願(talked of the desirability of establishing a Chinese University in which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would be Chinese.  It spoke to a need of that time.)(para 113 p.51)主判辭由副庭長司徒敬(Frank Stock)撰寫,由於中英文版的「為」與shall be在法律上含義不同,所以另一位上訴庭法官關淑馨在這方面附加解釋,關法官認為如果法例的中文版用「須為」而並非「為」,申請人的強制性授課語言為中文的講法就會較有說服力。
 
                        If the Chinese text of the relevant part of the preamble had read 須為instead of , this may be prima facie indicative of a mandatory provision.  On the present wording, Ido not think the conclusion of the learned judge that the Chinese text of the relevant part of the preamble is ambiguous could be faulted. (para125, p.56)
 
法律援助署委派張健利資深大律師代表李耀基提出司法覆核,李耀基很明顯通過資產審查(個人總資產不超過155,800)才出戰,但這件訴訟本身是否有充分理據(merit),絕對值得商榷。我想不能因為對劉遵義施行的政策及個人政治取向,而罔顧時代的改變,對兩文三語授課的要求,作出不理智的抗拒。熟悉香港政府行政模式的人一定比我更清楚,由初期只有香港大學一所專上學府,發展到成立另一所大學,不是三言兩語,上街喊口號便一蹴即就,成功的關鍵在策畧的運用。當時所講授課語言為中文其實只是策畧的一部份,以別於以英文授課的港大,否則何需成立另一所大學,用中文授課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定律。李卓敏在中大成立首6年的報告也顯露了端倪,他這樣講:The name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in Chinese, may mean the use of Chinese as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It may also mean a university with a firm background in Chinese culture. 有些人會緬懷戀棧過去一些美麗的回憶,而忘卻時代巨輪的運轉。香港由一間大學發展成八間,每一間的成功之處已經不用傳统的標準來衡量,而是以學術成就及國際排名來作指標,還可以拘泥於教學語言的論爭嗎?
 
20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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