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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店鋪盜竊申請簽保守行為
標少
2014年8月2日
幾天前,一個讀者寫了電郵給我求助。他犯了店鋪盜竊,他沒有爭論自己的過失,因為初犯,希望可獲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他講述了事發的原因及經過,自己的學歷及家庭背景,他不敢告訴家人及未婚妻或任何朋友。他只希望不留案底,怕毁了前程,還講了很氣餒的説話。這讀者還問了律師的價錢,也捐了1200元給「露宿者行動委員會」,附上收據給我核實。這捐了錢我才答應幫助的做法是我在2014年開始訂定的。最初捐了數千元之後已沒有人捐了,有些捐款還不是因為問過我意見的人捐的,純粹是愛心的漣漪效應。這位讀者先捐了錢才寫給我求助,其實我不希望讀者這樣做,因為我要看過情況之後才去考慮能否提出意見。

店鋪盜竊無日無之,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並不容易,除非被告有特殊因素可游説律政司法外施恩,否則申請被拒居多。去信律政司提出這種要求,最好當然由律師去寫,寫也要懂得怎樣落筆,被告自己寫成功的機會就更渺茫。

這位被告搜集了一些剪報,都是關於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事例。我叫這被告先省了請私人律師的錢,第一堂用當值律師,先申請押後,請律師寫信給律政司提出申請。這被告昨天寫信給我,描述上庭的情況:「遇到的是一個長髮女當值律師,但她給我的感覺好不耐煩的樣子,她肯替我去信給律政署,但她說不會寫很多內容,且印出來的個案她不會給律政師參考,她說這些資料沒有幫助」(原文照錄)。究竟這様一封信應該怎様寫呢?當然沒有必然的定律,也不是長短的問題,而是策略的問題。除了交待案發經過和被告的背景,就要熟讀檢控政策,把可考慮不作檢控的因素套用在被告身上。律師也許應該讀下韓非的《説難》,了解游説的心理策略。報章報導過以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的案件當然有游説作用,因為這是作為撤控申請的游説,而不是在庭上的陳辭,作用是請律政司一視同仁,並非這當值律師所講無幫助。同樣的材料,各自表述,美芝蓮級的大厨就能做出好的菜色,眼界低的就只能是快餐店的出品。
 
被告繼而告訴我經辦他這件案的探員打電話給他問情況,知悉他想要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便說會替他問下這大百貨公司能否撤控。坦白講這是廢話。首先,探員不應打電話給被告,打的目的其實是想知被告有沒有認罪,想知這結果只消一天,當法庭的文件送回警署便會知悉了。第二,這探員在騙被告,他根本不會問被竊這百貨公司肯不肯撤銷這案,決定已屬律政司。這百貨公司也不肯主動撤銷該案,一年不知給偷多少東西,怎會撤案?

我曾經告訴被告,做錯了事犯了法,自己沒有選擇怎樣被處罰的權利,可以盡量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處理方法,爭取不到便要接受結果。有誰想留下污點,有可能限制了將來一些發展。但事已至此,只好向前看,不再重蹈覆轍。作為律師,遇上這種被告的情況可以為他做的事有限,也可以有限能力,展示無限的專業態度,敬業樂業。對著一個初犯充滿焦慮的人,無需吝嗇幾句安慰的説話。同様的結果,採用不同的態度來處理,對一個初犯的被告,可能一生只此一次違法的被告,我就會扶他一把,發揮一些正能量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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