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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太陽能三輪車
標少
2014年8月7日
男子駕太陽能三輪車被捕

【明報專訊】一輛疑為自製、可選擇由太陽能或人力驅動的三輪車(圖),昨午由一名男子駕駛在觀塘一帶「遊車河」,車身更掛有寫上簡體字「離我遠點」的告示牌及一張寫有「T試車」的紙牌,而兩個紙牌均畫有嬰兒公仔圖案。有市民疑擔心該車影響交通或造成危險,遂報警。

東九龍總區交通部特遣隊人員接報到場,至昨午5時許在觀塘道近開源道西行方向發現該車,初步證實該電動三輪車未有向相關部門登記及領取牌照,39歲姓陳男司機涉嫌駕駛未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及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罪名被捕,「連人帶車」帶署調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機動三輪車屬受規管的車輛類型,必須登記和領牌,否則即屬違法。

(6/8/2014)
 
上一篇標少粉絲留言問這則新聞,其實我在以前寫的以身試法已談過類似問題。太陽能是用來發動這三輪車引擎的,就說明這是一輛機動的三輪車,就算在沒有發動引擎的情況下駕駛,也屬駕駛。
 
在法例第374章的釋義中,沒有「駕駛」的定義,但介定了司機的定義:
 
司機駕駛人 (driver) 就任何車輛(人力車除外)、西北鐵路的車輛或電車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而就人力車而言,指任何拉拖人力車的人; (由1987年第46號第2條修訂) 
 
上訴案例對控制駕駛盤來推車,也視為駕駛,故此標少粉絲問「 如果當時佢個MOTOR沒有著(運作), 他只用人力推動車輛, 那是否仍然當作機動車輛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屬駕駛,沒有啓動引擎的機動車輛,也是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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