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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六
標少
2014年8月16日
昨夜不能安睡,其中一個理由是寫了上一篇。看到留言,不知從何説起。為Symon這件事可以寫的已寫了,目的不是為他平反,我根本沒有這能力,也沒有這動機,正如我之前講……tip the balance。我寫了,Symon要付甚麽代價,我不知道。我不想這事公開出來而做成我請客,他付鈔。他自己也會因為採取過的行動,付出一定的代價。我其實想看一個bigger picture。

上級法院有些人,不知那張神椅坐上去之後,是否神眩目奪,頭暈眼花,忽然間進了殿堂,就修成聖果,目空一切。真人不打誑,我就講得白一點。近年指名道姓的狠批多了,在上訴判辭看到被點名批評的情況多了。究竟批評是應該具名抑或不具名才對呢?這道理説不清。在不同時期,是否點名批評,有不同共識。現在怎樣發展,我不知道,似乎沒有章法,我想CJ應該定下清晰的指引。有些上訴具名,有些不具名,不論批評下級法院法官與否,並非理想的做法。至於是否應該指名道姓,那是要司法機構內部尋求共識的事,外人不便置喙。上訴判辭,旨在講法律上的理據,而不是藉此表揚或者貶斥下級法院法官的能力,這方面的評論是純內部的事,不是公開評核個別司法人員能力或關乎透明度的問題,否則不如把appraisal report登出來。對於個别法官的能力,在上訴完畢,聽審的法官會填寫proforma反映出來,作內部參考,還不夠嗎?指名道姓的狠批,除了達到羞辱效果,還有其他作用嗎?要鞏固法官的質素,彰顯公義,公開名字有效嗎?

每一個機構都會請了不合適,不稱職的員工,司法機構亦然。有些是經驗問題,有些根本未必很適合做法官。適合與否,一下子未必拿捏得凖,要講專業常識,品格行為,性格及判斷能力,不是輕易看得到的。一般只有兩個途徑去判斷法官的表現,一,從斷案引申出來的判決書;二,口耳相傳。 這兩種途徑都存著很大的徧差,未必可以正確反映能力,原因是做得多的人會錯得多,敢言的人就得罪人多,釘得多的人就仇口多,口碑就會較差。這些人可能是很好的法官。反之,懂得隱身術,做得又慢又少,做少錯少,加上不得罪人,口碑一般,反而儼然是個好官。再加上大內近身的流言蜚語,那一兩枝針,是寶是毒,誰控制得了?

萬一狠批錯誤,報導廣泛,名譽殆毁,爭辯無從,下級法院的法官氣噎難下,一般也只有啞忍。不論Symon這次申辯後果,像他有膽量去申辯,卻鮮有所聞。標少寫這一篇大不敬的文章,不是首次,第一篇應該是3年前的升官制度,以後也會繼續寫,夠膽寫的人實在太少。我也希望位高權重的上大人,在批評之前,慎思明辨,勿魯莽而為,毁人於旦夕,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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