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怡居
過去7年,我司每年平均捐出52%純利作慈善用途,款額動輒以百萬元計,可稱實 至名歸的社會企業。閣下光顧我司,是變相自己做善事!日後請多多光顧為感!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尖沙咀總行 : 2569 2192
太古城華山分行 : 2569 1339
沙田第一城專責組 : 2647 1838
沙田銀禧分行 : 2636 1380
太古城明宮分行 : 2560 3738
杏花邨專責組 : 2898 0007
   回應 : 0
法律隨筆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八
標少
2014年8月21日
開了這題目,話盒打開了,就算費時,也要講清楚才收筆。上一篇有位匿名越俎代庖,還要自我鳴謝,標少與有榮焉,雖然此君搔不著癢處,我也邯鄲學步,再寫一篇。昨日點擊率2300幾次,那就是一種鞭策,叫我欲罷不能。
 
另一讀者在上一篇留言,提及《法官行為指引》第36段,問我看法,言下之意即是提出究竟裁判官黃汝榮(Symon Wong)和我的通信,是否違反了指引這一段。讓我們先看下指引第36段的中英文版(因為是pdf file不能copy and paste, 只好寫出來):
 
There may be media criticism of a decision or criticism mounted by interested members of the public. A judge should refrain from answering such criticism, for example, by writing to the press or making incidental comments about such criticism when sitting on the bench. Judges should speak only through their judgements in dealing with the case being decided. It is generally inappropriate for judges to defend their judgments publicly.
 
傳媒和對案件有興趣的公眾人士,可能會對法官的判決作出批評。法官應避免對這些批評作出回應,比如不應寫信給新聞界,也不應在開庭處理其他事務時,加插對這些批評的看法。一般來説,法官公開為自己的判決辯護是不恰當的。
 
相信這位法律界的留言者第一個質疑是黃汝榮寫給我是否等同回應傳媒的批評。先搞清楚,傳媒有批評黃汝榮的判決嗎?傳媒只是報導上級法院對黃的批評,另外黃也沒有寫給傳媒作回應。寫給上司、同袍、親戚及朋友算違反指引?第二個質疑是,黃汝榮寫給我屬於公開為自己的判決辯護?「公開」當作何解?把事情告訴別人就算公開嗎?告訴同袍、親戚朋友,甚至舊同袍,算是「公開」抑或「圍內」呢?要看第36段的釋義,大概應先看其前置的講法。前置的講法強調不應對傳媒或涉案相關人士(原文「有興趣的公眾人士」這譯法是狗屁不通的中文),所以著眼點是寫信給新聞界、開庭時加插回應,當然也包括接受訪問等。
 
標少並非傳媒人士,本札記也不是新聞刋物,我和黃汝榮是相識的,並非網友,他申辯的並非著眼在取消被告擔保本身,而在於受到不公平的批評。我覺得他不屬指引所講的「公開」辯護,而屬「圍內」的傳閱發洩冤屈。如果是我把部份資料發佈,我算是協助及教唆他違反嗎?如果他違反,又與我何干?是我違反,延禍及他,我又不受指引約束。
 
指引講「一般來説,法官公開為自己的判決辯護是不恰當的」,「一般來説」,即是並非絕對不能,即有例外的空間。那麽若有例外,這例外的情況怎樣決定?包致金法官身為終院常設法官時,寫信給美國駐港總領使訴説對人大釋法的不滿,給維基解密抖了出來,他算是那種「一般來說」的不恰當做法嗎?他接受亞視主持Michael Chugani訪問大談對人大釋法不滿,及日後多次接受傳媒訪問,是否違反了這段指引呢?我不是阿Q精神,和尚動得為何阿Q動不得那種心態,而是要指出,如果上級法官可以做,做完再做,不受譴責,下級做了類似還不很「公開」的申訴,(put it to the highest, Symon Wong defended publicly his judgment),就要給人罵,這是典型的「大細超」。
 
我再三強調,並沒有為黃汝榮辯護,我自始至終都不會選擇他的做法,同樣有批評他,那他可以算通過我來提出辯護嗎?如果他算是違反指引,會受處分,我不知他有何話可説,我不禁要問這disparity treatment 怎樣reconcile?包大人那賬又應怎樣去算?據聞在Stuart-Moore頒佈判辭同日,有另外兩宗保釋申請由另一位法官聽審,也嚴厲批評另外兩位裁判官,本來是內庭聽的變成公開聆訊,為何沒有傳媒報導,判辭也無上載,不禁使我質疑對黃汝榮批評是針對性的手段,若然如此,這叫法治????Whether Symon Wong deserves sympathy is immaterial. Fair is foul, and foul is fair/Hover through the fog and filthy air.
我要回應
我的稱呼
回應 / 意見
驗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