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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令司法機構蒙羞之九
標少
2014年8月23日
把這題目擱了一天,想冷靜一下,重新看了一遍自第一篇以來的一切留言,寫這一篇作結。天長地久,有説不盡的討論,卻沒有必然的結論,所以,討論過了,提出過不同看法,就不想再纏下去。最重要的是過程及方向,而非甚麽正確結論。再講,就天又更長,地又更久,人生苦短,時光飛逝,省時吧!
 
因應留言,有幾方面我要交待一下。不少人質疑黃汝榮寫電郵給我的目的,有人覺得他居心叵測,十多年沒有通信,通信不應先噓寒問暖嗎?一講就為自己申辯。事實上我跟他以前完全沒有通過信,我也喜歡單刀直入,廢話少講,一步到位。Save the craps. 黃汝榮有講他寫的目的,也叫我如果覺得他另有圖謀的話就可以不理他。就算他立心不良,要利用我,我有受到利用嗎?真的要質疑他,你們直接了當寫去司法機構去問他好了。如果覺得我被他利用,請在這之前的八篇找出證據來。我沒有直接去問過他,我自己的估計應該是這樣:新聞報導了他被嚴厲批評,我寫了評論,他也看到或者有人告訴他,本博的留言對他進一步攻擊,他覺得冤屈,所以寫給我。我衡量他的講法,警告他登出來的後果,獲得他同意,才登了那些有錄音紀錄為佐證的部份過程。他沒有把DARTS的錄音給我,給我我也不會要,因為我並非涉案人士,也不是在公務上有權聽這紀錄的人。不管他的動機為何,我只管自己的舉措,我為自己和讀者負責。況且我開宗明義,不同意他的做法,也不同意對他批評的用辭。從他通訊後的第五篇起,這立埸有改變過嗎?有的話,請指出來。
 
我講述他的講法時,強調那是his side of the story, 我講那是平衡的報導,我也沒有下結論確認他所講才是事實的經過,事實經過有比錄音紀錄更清楚嗎?不要質疑法官會篡改錄音,真的這樣想的人就無知。管理錄音的人是外判員工,法官可以在內庭電腦找回當日的錄音來收聽,懂得配音剪輯也改不到,根本無途徑。我認識系統運作,我知道自己在做甚麽,我不會被任何人影響到。
 
有留言講司法傳統,一家子事,不要外揚(第七篇:匿名2014年8月20日 下午9:14
Symon Wong should have adhered to the simple rule: whatever happens in the family, stays in the family. ) 如果這是司法傳統規則,Stuart-Moore就不應公開嚴批了。我不同意法理的事情是一家子事,更不同意批評的目的寓指正於羞辱,手法錯誤,「蒙羞」這用辭相對於犯錯的程度用得不相稱。真的以疾言厲色來矯正錯誤,以儆後效,這手段本身就使司法機構蒙羞。上級法官公開高調罵下級法官,從行政角度看,是十分拙劣的手法。就算罵得百分之一百正確,只有黃汝榮一個人蒙羞嗎?想法幼稚得可以。
 
與黃汝榮有過節或看他不順眼的人,見到他給上級訓斥,額手稱慶之餘,為何不好像我講,應該去看a bigger picture, 而一直為了我講出他所述的經過而喋喋不休地質疑他的動機。在第八篇末段我提過另外兩宗類似案件,司法機構網頁沒有上載,是pdf檔我不懂怎樣抄了貼出來,只好簡單講下。兩宗都是Gary Tallentie聽的保釋申請,跟黃汝榮處理那宗相類,分別是主任裁判官和裁判官處理的,由內庭轉為公眾聆訊,都點了名,都批評原審處理方法,都讓被告照最初保釋條件繼續擔保,完全沒有用「令司法機構蒙羞」的字眼,也沒有對被告道歉,傳媒也無報導。第一宗是HCMP1652,被告被控藏毒(0.08 gramme heroin hydrochloride)及盜竊收銀機連失款共值13,000元,警察讓被告以500元擔保上庭,他有到庭,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加大擔保至20,000元,每日到警署報到,控方不反對原有條件擔保,被告籌不到錢。另一宗HCMP1680,被告被控藏毒及藏有吸食工具,警方以1000元讓他擔保到庭,他否認控罪,裁判官撤銷擔保,把被告扣押,控方不反對擔保。這兩位法官我都認識,不講他們名字,以免又有人要找我電郵。Tallentine讓他續保,也沒有蒙羞道歉之類的話。第二宗本質上與黃汝榮那一宗相似,唯獨是黃汝榮蒙羞和見報,這就是我覺得問題所在。
 
如果你認為黃汝榮個底唔好,所以被刻意凸顯出來批評,那麽有案底的被告就不用審,都guilty like hell? 黃汝榮時常這様做,又屢勸不改嗎?Stuart-Moore的判辭一句也無提喎,黃汝榮被刻意針對嗎,殺鷄儆猴?若然如此,這算是甚麽法治思維?
 
與其說黃汝榮利用我,不如說我利用他這件事來批評司法機構。無呢件事,我無嘢寫。無寫過,有的留言者就不用追逐自己的尾巴來兜圈,自得其樂,又惶恐地怕我刪了那些真知灼見。我自認讀書的時候讀屎片,原來有些人到了現在還未換片,沾沾自喜地看住一棵樹,而不知身處茂密森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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