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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筆
襲警
標少
2014年9月1日
(原文發表於2011年1月17日)
 
包致金的侄女Amina Mariam Bokhary的襲擊警察案成為2010年8月3日的頭條新聞,讓我也來凑熱閙,評論一下。判案的裁判官阮偉明法官是我中學及大學的同屆同學,他中學時原本比我高一班,但在中四一次的體育課他墮地受傷,弄斷了大髀骨,故此休學一年,我們因此同屆畢業。讀中大時大家在田徑場常常碰頭,我們都是田徑隊的成員。他和前妻都是祟基社會系的,前妻也是執業大律師,幾年前曾因為前妻接辦的案件在他的法庭獲輕判而惹來批評。阮偉明和我分別在律政司和司法機構兩度為同事,當然他是法官我是打雜,大家相識超過37年,但我們關係一般,並沒有私交,我相信我對他的評論會相當中肯。
 
首先輿論矛頭所指判刑太輕,因為被告背景特殊,有「俾面」之嫌,那是一般人理所當然的想法。倒不如讓我們查閱襲警的法例再作分析。襲警罪可以根據兩條不同的法例來檢控,一條是香港法例第232章警察條例
 
條: 63 條文標題: 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 版本日期: 30/06/199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另一條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
 
條: 36 條文標題: 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何人─ 
(a) 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或
(b) 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或
(c) 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已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侵害人身條例第36條沒有訂下可處罰款,裁判官可運用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97條處罰不超過100,000的罰款。
 
單看刑罰當然是引用後者作檢控較嚴重,但我們要看的是一般罰則,用警察條例來檢控在絕大部份的情況下,都已足夠,一般要判監的襲警案很少判半年以上。如果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受嚴重傷害,可以對有關人士控以傷人罪甚至謀殺,當年(1983)邱達誠(邱德根之子)在公主道天橋醉酒駕車撞死設路障截查的警員,就是被控謀殺。既然判罰一般都不會太重,用這兩條不同的條例作檢控有沒有實質的分別呢?行內的人當然知道有分別。用警察條例來檢控是比較寬容的處理辦法,因為萬一判監,警察條例的襲警罪可以緩刑(suspended)執行,即所謂不用「即坐」。使用侵害人身條例作檢控,判監的話,須要「即坐」,因為後者列入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程序條例附表3內,屬於例外罪行(excepted offence) ,不能緩刑。如果不用坐監,兩條法例只是罰款上限的分別。Bokhary是用警察條例作出檢控,我首先要問,為甚麽警方要厚待她?如果要罵阮偉明輕手,倒不如先罵警方給她特殊對待。為甚麽警方會優待她呢?我只能夠猜測。這件簡單的案件發生了超過半年(1月27日發生),拖延到現在才處理,控辯雙方私下一定商討過,小弟是這制度裏出身的人,這一點肯定不會看錯。我相信辯方認為被告極有可能判監,所以要求用警察條例來檢控,萬一判監,便要求緩刑。如果我是被告的代表律師,我也會這樣做。以被告的背景而言,犯了事會立即找重量級的律師,打幾個電話給警方高層,警方一定會把案件轉介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辯方律師也會找刑事檢控科的人士傾談,游說控以判罰較輕的條例,那是普通市民無法辦到的事。有背景和無背景的人,處理方法,簡直有天淵之別,屬於自然不公義原則(這是小弟自創的用詞,是自然公義原則natural justice的對比)。
 
阮偉明判被告接受感化一年,屬輕判嗎?無可否認,以被告兩次同類案底而言,實屬輕判,就算判她坐三個月監,也不為過。8月2日(昨天)看到一宗判刑上訴(HKSAR v Hung Hon Yee HCMA104/2010),上訴人洪漢義是過氣江湖人物,自稱改過自新,信主8年,警察在浴足店查牌發覺他是交通案的通緝犯,打算拘捕他返警署,洪漢義幾次推開警察,不與合作,最後被控阻差辦公,他上庭認罪,判監四星期。他認為刑罰過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刑罰恰當,上訴駁回。如果令尊是陳大文,舅父是張三李四,叔父是剪髮的「髮官」,一眾窮光蛋,認識的是寒酸朋友,請你務必奉公守法,不要行差踏錯,否則信主也救不到你,上帝只洗滌你的心靈,懲教署會洗滌你的軀體。
 
阮偉明一向判罰偏輕,不理被告的背景,那是他一貫的做法,我不相信被告的親戚是包致金及包鍾倩薇與量刑有關係。阮偉明做了10多年裁判官,屬於升職無望的一族,兩位包大人都不會影響他的仕途,他們也不是裁判官升級坐board的人,阮偉明根本無需「俾面」。而包鍾倩薇早年升級至高等法院,屬於一人得道,雞犬同升之流,沒有人會「俾面」她,她以前聽取裁判法院上訴的判辭,是法官之間調笑的範例,她這兩年才寫出較像樣的判辭。所以如果指責阮偉明「俾面」才輕判,我絕對不同意。
 
在群情嘩然的情況下,律政司可能要卸減責任,按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阮偉明申請覆核,若申請被拒,可以向高院上訴。看來成功機會渺茫,除非聽審上訴的是馮驊、潘敏琦、貝珊(Beeson) 或者韋毅志(Wright)等辣手判官。故此,最好能聽我忠告,奉公守法,不惹官非,平安大吉。萬一惹了官非,事先聲明,不要找我,無權無勢,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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