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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在求情理由一文,匿名讀者留了下面的説話:
匿名2014年9月1日 下午11:08
如報道屬實, 則似乎李官 的judicial temperament有問題.
與李官從無交手, 不知他的脾性. 但總體而 言, 感覺上有些法官特別喜歡擺官威, 越低級的法官越嚴重, 而審刑事案的法官又比民事案的嚴重. 不知這是文化使然? 歷史原因? 還是工作的環境/處理的案件導致人的反應? 或只是個人因素 VL則留了另一番話: 匿名2014年9月1日下午11:46 近年 W.C. LI 的態度,已有很大的改善,10多20年前,在他席前工作,更是惡夢。本案中我相信他只是舊病復發。與從前相比,只屬小兒科。
VL 擺官威很明顯是貶義辭,貶斥的地方當然在個「擺」字。做官有威嚴一點也沒有不妥當,威嚴是做官的儀態,威嚴不等如拍驚堂木,破口大罵,也不用衙役拿著殺威棒叫升堂,呼唬著威武,已不是鳴鑼開道,叫肅靜廻避的時代了。莊嚴而不輕佻,才可以給人信心。
越低級的法官,擺官威就越嚴重嗎?我不敢妄下定論。不如從另一角度去看,越低級的法官,要處理的案件越多,性質越瑣碎,見到的被告及證人數量越多,在那種情況下,時間會緊逼,耐性也會較少,在庭上工作時間也較長,因此做成過份彰顯官威的機會也較多。
審刑事案比民事案的法官顯露更多官威,一點也不出奇。最諷刺的原因是,民事案中的與訟雙方比較刑事案的被告惡,所以法官自然給人殺了威。民事案中與訟雙方不一定真的兇惡,而是不論誰勝誰負,都不會被定罪,不會留下定罪紀錄,也不會判監,除非表現過份到構成藐視法庭。故此匿名覺得審刑事案的法官擺官威比民事案的嚴重,這就是原因。刑事案中的被告,若然藐視法官,會給庭警或懲教署職員約束,在民事法庭,無兵無將,與訟人罵起法官來,法官也只好啞忍。不要不信,現舉一例,就是發生在家事法庭的邱志華辱罵勞潔儀法官案(HCMP 1907/2006),邱志華後來被高院定了藐視法庭罪而判監兩個月。發生過程如下,與訟人「兇」完法官,施施然離開,法官連想擺官威的機會都無,況且勞官也不是擺官威那類人。下面是案情摘要:
不是每一個做官的人一定懂得做官,不是做官的人,卻無機會擺官威,極其量是擺款、擺闊。有很多工作在上任時有understudy, 有induction course, 做法官就只靠自己摸索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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